法院执行之探望权 | 温情化解探望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院执行之探望权 | 温情化解探望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提起执行,人们最先想到的是惩治老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但在民事案件执行中,还有一种最容易被人忽视而又最难执行的案件,这就是探望权纠纷案。因其具有特殊的人身属性、强烈的情感色彩和往日的感情纠葛,执行起来经常遇到"吃闭门羹"、受到阻挠、双方不配合等情况,导致当事人探望权落空。
父爱和母爱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缺一不可,然而,因离异而拒绝对方探望孩子无疑将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探望权到底该如何行使?哪种方式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近日,沙河法院执行局妥善化解一起探望权强制执行纠纷案,思女心切的刘某终于见到了女儿,并陪伴女儿度过了快乐而温馨的一天。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因感情不和,唐某与妻子刘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依依(化名)由父亲唐某抚养,母亲刘某享有探望权。可是离婚后,父亲唐某常以各种理由拒绝母亲刘某探望女儿,因长时间看不到孩子的刘某向沙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首先联系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调解。在调解室,刘某情绪很激动对唐某拒绝其探望女儿的行为很气愤,而唐某对刘某也有诸多抱怨,称女儿在父母家里,其父母因双方离婚时期积攒的矛盾,一见到刘某就会被气到住院,为了父母的身体健康着想,所以不让刘某探望女儿。执行法官苦口婆心的从早上九点一直调解到下午一点,双方还是赌气互不相让。
孩子不是冷冰冰的执行物品,简单粗暴的执行很可能让唐某、刘某的关系继续恶化,进而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执行法官决定温情执行,尽可能的化解双方矛盾。案子已经调解了四个小时,执行法官转变思路,从孩子爷爷奶奶这做工作。
执行法官便与唐某父母电话沟通。
于情,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母爱也需要父爱的关怀;于理,父母离异已给孩子造成了伤害,不应再让孩子成为父母关系博弈的牺牲品;于法,法律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且法院已判决了探望时间,不履行生效判决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电话打了一个小时,唐某父母逐渐意识到,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愿意放下积怨,不再阻止孩子与其母亲相见,但是见面必须在自己家中,且执行法官必须在场。唐某父母怕刘某见孩子是假,抢孩子是真。为了打消唐某父母的担忧,执行法官决定和刘某一同前往。
法官说法
因当事人存在抵触情绪,强制执行反而会更加容易加深双方矛盾,导致父母关系进一步恶化,孩子成为"失语者",离异后的男女双方真正关注孩子心声的程度还不够。本案中,沙河法院通过加大调解力度与男女双方进行沟通,多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切入点,耐心做思想工作,使本案得到妥善处理。
法官在此提醒:离婚对孩子的影响很大。当感情破裂,婚姻无法继续,希望父母能够理性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多从孩子的角度出发,不要因为成年人的冲突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沙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