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区别是什么
累犯制度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区别,以及累犯与数罪并罚的主要区别。
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区别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一般的累犯情况,它所要求的不仅仅是行为人前后两个犯罪行为皆为故意犯罪,还需确保这两个犯罪行为均属于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特定类型——即故意犯罪。
其次,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特殊性质,在确定累犯时,其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必须全部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如果这些犯罪行为中有任何一项对国家安全的侵犯不符合上述标准,那么该犯罪主体便无法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
接下来要强调的是,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中的另一关键要素是前罪与后罪必须都被认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中包括了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等刑罚的犯罪分子。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来说,它们的累犯构成并不受是否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制约。
换句话说,只要在行为人之前的犯罪行为被执行完毕或者被特赦之后,他又在五年内再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那么无论具体的犯罪行为发生于何种时期,这都将构成累犯。
之所以会做出如此特殊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些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极为严重,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我们需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去审视这一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与数罪并罚区别
罪犯累犯以及数项罪行并罚是我国刑法体系中两个至关重要的司法概念,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微妙差异。
首先,我们来适当理解何为累犯。
累犯的定义为:前期已被判处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其刑罚执行结束或获得赦免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又重新进行应判以有期徒刑以上重刑罪涉足的行为。对此类情形,罪犯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判决。
累犯分为两种类别即普通累犯及特殊累犯,其构成要件包括:前期及后期犯案皆须指向蓄意实施犯罪行为;前期及其后继的罪行皆需判处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期罪行的开始日期,必须在前期所执行的刑罚完毕或被赦免之后的五年内(特殊累犯无此限定条件);罪犯在前期犯下罪行时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特殊累犯无此限制,但要求罪犯在前期犯案时年龄至少达到16周岁)。
其次,我们再来探讨数罪并罚的相关内容。
数罪并罚是指在判决宣告之前,一名罪犯同时触犯了多项罪行的情况。对于此类罪犯,应当根据其所犯各项罪行的总和刑期以下,以及数项罪行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其应执行的刑期。
数罪并罚并不要求前后罪行之间有特定的时间间隔,亦无需罪犯在前期犯案时年龄必须达到一定标准。数罪并罚主要解决的是对罪犯所犯多宗罪行如何进行合并处罚的问题。
综合上述分析,累犯与数罪并罚的主要区别在于:累犯主要关注的是罪犯在特定时间段内再次犯罪的问题,并对其施加更严格的惩罚;而数罪并罚则主要关注的是罪犯在判决宣告之前所犯多项罪行的合并处罚问题。
累犯不构成犯罪能不起诉
在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并不具备对任何案件进行不起诉处理的职权,但如若符合以下任一特定条件,则仍有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1)案件中并无实际发生的犯罪行为;(2)所涉罪行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足以被视为犯罪;(3)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4)根据特赦令,该犯罪分子获得了免于刑罚的宽大处理;(5)犯罪嫌疑人已经离世;以及(6)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