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实务问题分析汇总
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实务问题分析汇总
实务中,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主责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常有争议。如何认定劳动者是在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什么范围属于上下班途中?提前下班、推迟下班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本文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中,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认定工伤三要素】
1. 时间、路线合理
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常住地、单位宿舍等地或者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合理路线。
2. 事故伤害
要求受伤过程与事故伤害有关。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有相关运营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3. 非本人主要责任
要求本人是无责或者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事故证明里需要明确责任划分。
上下班指的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确定的时间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到工作场所从事工作、开会、培训、劳动、文体等活动,都应理解为上班。下班就是脱离该工作去生活,或从事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要求具有时间上的合理性与路线上的合理性。合理时间是指在工作地与居住地之间的路段上行进时所使用的符合常理的时间;合理路线一般指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的较为经济便捷的路线。对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判断取决于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工具、天气状况、拥堵程度、居住地点等诸多因素。
因此,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不是一个不变常量,而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经验价值判断。
但鉴于现实复杂性,在具体个案处理当中,例如职工提前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应结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上下班途中”的空间、时间和目的三方面因素予以评判。
1. 上下班途中”的空间因素。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空间,指的是职工从居住地到工作地之间所经过的合理路径,包括两地的最直接、最通达的路径,也包括职工为了处理与其工作、回家以及日常生活有密切相关的事务(如到菜市场买菜、到学校接小孩)的路径,或者因暴雨所致道路不能通行、交通异常堵塞等特殊情形而正当绕道所经过的路径。
鉴于现实的复杂性,根据《规定》第六条所列举的“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对“居住地”和“工作地”应作广义理解,“居住地”通常是指单位提供的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实际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工作地”一般是指一处或者其中一处、固定或者不固定工作地,但还包括职工往返于多个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合理区域、本单位或者经单位同意参与其他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地等。
2. 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因素。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指的是职工从居住地到达工作地或者工作地到达居住地的合理时间。
评判“合理时间”时,需要综合考虑工作地至居住地的距离、道路畅通情况、交通工具的种类和性能、气候变化情况等因素。“合理时间”的“起止点”亦是关键因素,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起止点,也包括职工提前上班、推迟下班、加班加点的时间起止点。
3. 上下班途中”的目的因素。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目的,指的是职工所经过路径是以“上下班”为目或者为了处理“上下班”有密切相关的事务。
如果职工在途中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其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合理的事务,那么这个路途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即使用人单位以职工提前上班系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为由提出异议,不能成为阻碍“上下班途中”合理目的的法定事由;相反,职工提前上班实质上也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亦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目的的范畴之内。
综上,职工提前从居住地出发,只要有证据证明确是为了赶到工作地上班完成工作任务而提前上班,那么在前往工作地的途中所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符合上述“上下班途中”的空间、时间和目的三个因素,进而就应当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 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 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 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 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
- 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负责对于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进行认定。
因此,“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