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合同无效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配?
借名买房合同无效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配?
借名买房合同被认定无效时,房屋增值部分应该如何分配?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详细解析了这一法律问题。
案例背景
原告杨诉称,其借用被告刘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市昌平×小×1号楼2号的经济适用房。双方约定,杨支付给刘一定补偿,房屋所有费用由杨支付,房屋登记在刘名下,待五年后过户给杨。购房时,刘*将所需证件交给杨,房屋费用由杨支付并由其居住。然而,后来刘拒绝过户给杨*,因房屋登记在刘名下,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刘所有。
杨*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购房款及已支付的各项费用390000元
- 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屋增值款1100000元
-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辩称,只同意返还购房款,否认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对于增值利益部分不予认可。该房屋购买时为经济适用房,原告认定的房屋增值价值采用商品房的计算方法。鉴于贷款合同采用等额本息法,被告已支付平均月利息1100元,剩余贷款期120个月,未还利息为140000元。款项的给付应考虑上述因素。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该房屋于某日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19日,原告借用被告名字购买了该房屋。25日,被告以自己名义与银行签订按揭合同,后来,被告变更了该房屋的贷款扣款账号。原告购买该房屋缴纳了证照费、契税、印花税,产权代办费,国有土地使用费,抵押代理费,律师费,公共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入网费,网通装移手续费、综合工料费,住房险,装修管理服务费。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原告使用。双方认可房屋现值为260万元。
律师分析
经济适用房是根据政府相关优惠,具有保障性的政策性房屋。对于该类房屋的交易购买具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购买人具有相关资格才能购买。本案中,原告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借用了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双方之间为合同关系。购房时,原告所使用的被告相关证件均是被告资源提供给原告的,被告称原告冒用被告名义购买该房屋,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但该合同违反我国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返还各自因合同获得的利益。对于原告所称装修费,其不申请鉴定现值,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因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原告支付了大部分房款,被告拒绝履行义务,因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房屋增值部分应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由被告给付给原告房屋增值补偿费。
结论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借名买房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被告需要返还原告购房款和增值的部分。这一案例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