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事律师:著作权维权出版社成功抵御侵权指控不正当竞争诉讼
北京民事律师:著作权维权出版社成功抵御侵权指控不正当竞争诉讼
《经典**系列封面》是C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于2017年精心创作完成的一系列美术作品,并于2022年8月向国家版权局提交了作品自愿登记申请,获得了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2***]。
随后,C公司发现D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出版社)出版的《红》《游记》等名著阅读系列丛书的封面设计与C公司与人出版社合作出版的《经典*系列》中的《红》《游记》封面设计高度相似,认为D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C公司将D出版社及其三家图书经销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其他相关诉求。
面对指控,D出版社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通过多方了解得知C公司正以同一封面著作权对多家出版社发起维权行动,且多数出版社选择了私下和解。D出版社对此深感忧虑,但在咨询了多位法律专家后,得到的结论大多指向可能构成侵权并需赔偿。在几乎要放弃抵抗之际,D出版社决定寻求专业法律团队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过与恒略律团队的沟通,D出版社最终选择了一位在处理著作权侵权和知识产权方面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作为代理人。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后,认为C公司的指控虽然看似有力,但实则存在诸多漏洞,尤其是关于著作权的有效性和封面设计的独创性方面。
在庭审过程中,恒略律师围绕以下几个关键点进行了有力的答辩:
著作权的有效性:律师指出,C公司所主张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并不具有设权效力,且著作权登记机关只进行形式审查,因此C公司并不当然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封面设计的独创性:律师强调,C公司所主张的封面设计截取了名画中的部分元素,缺乏独创性,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所主张的封面设计享有著作权。
封面设计的差异性:律师通过对比D出版社的作品封面与C公司的封面设计,指出两者存在显著差异,普通消费者能够轻易区分,因此D出版社的作品并未构成对C公司的侵权。
合理注意义务:律师表示,D出版社在委托设计公司进行封面设计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不正当竞争指控的无效性:律师指出,C公司与D出版社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且C公司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图书“经营者”,因此其不正当竞争指控不成立。
经济损失的无依据性:恒略律师强调,即便法院认定侵权,由于涉案图书为公版作品,其封面设计对图书销售利润的影响微乎其微,因此C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经过激烈的答辩和辩论,C公司始终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最终,在庭审结束后,C公司选择了撤回起诉。这一结果不仅让D出版社成功抵御了侵权指控和不正当竞争诉讼,也彰显了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素养和维权能力。
本文原文来自网易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