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丨“任性”辞职使不得,切莫当儿戏!
普法强基在行动丨“任性”辞职使不得,切莫当儿戏!
挤破头也要考的事业编,
上岸后才发现不遂人愿,
动起了辞职的念头,
可大家知道吗?
辞职其实很讲究,
稍不注意就可能引发纠纷!
比如以下这个“说走就走”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31日,小甲(化名)通过公开招聘考试入职某事业单位,双方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及补充协议,聘用合同期限为五年,在最低年限内调动、辞职等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规定年限内不得调动、辞职,若违约,需缴纳违约金7万元。2024年2月,小甲因个人原因向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后小甲在辞职报告未经单位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一直未到岗工作。双方至诉讼时未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
小甲认为,其在试用期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无违约行为,遂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并办理其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经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小甲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于2024年6月6日解除;单位于2024年9月5日之前为小甲办理人事档案转移及社保相关手续;小甲向单位支付违约金7万元。小甲对裁决结果不服,于是向东川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说理
小甲与单位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在仲裁阶段均已同意解除聘用合同,故双方聘用合同于2024年6月6日解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应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故单位应于2024年9月5日前为小甲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小甲申请辞职后是否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7万元?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补充协议对违约金金额的约定也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小甲提出不知道有最低服务年限的主张,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在最低年限内调动、辞职等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双方均应对该管理规定内容进行了解,小甲在仲裁及审理阶段均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实自己这一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最终,东川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小甲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7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醒
劳动者有自主择业的权利,但也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报考时一定要深思熟虑、慎重选择,对是否有编制、是否有服务期及工作地点等事项要了解清楚,在注重自身劳动权益保护的同时,也要提高职业道德和责任心,不管是入职还是离职,都应当谨慎对待,不可任性为之,否则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通过自身的规范管理、人文关怀、福利机制等增强劳动者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