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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电动自行车不能买!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注意!这些电动自行车不能买!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969083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其便捷、环保等特点,成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电动自行车行业也存在诸多乱象,如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等。近期,江苏多地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为有效整治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近期江苏多地市场监管部门连续出击,重点查处涉及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的多起违法违规行为,现对社会曝光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24年5月27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为了便于销售,当事人将涉案电动自行车原装座垫自行改装为长度为600mm的座垫。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尚未售出涉案电动自行车。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合计为9495元。案发后,当事人联系生产厂家将上述电动自行车返厂整修。

此类对电动自行车的座垫进行改装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6月25日,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梁溪区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当事人已完成了整改。

案例二:电动车经营部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

2024年3月11日,连云港市东海局执法人员在安峰镇“东海县魏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有2辆无3C认证标识的“牛奔小客”电动三轮车,当事人无法提供该2辆车的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材料,东海局决定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从山东省禾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手里购进“牛奔小客”电动三轮车2辆,进货价格为2500元/辆。上述电动车未经3C产品质量认证,现场显示销售标价为2700元/辆,两辆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合计5400元。

该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东海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东海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三轮车,并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涉嫌销售不合格电池

2024年3月4日,南通市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电池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电池的额定容量、快速充电能力、过充电、峰值功率项目不符合GB/T 32620.1-2016《电动道路车辆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3组电池,除抽样检验一组电池外,其余两组电池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904元。

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5月11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当事人曾签署承诺书系明知故犯,从重处罚

2024年2月26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溧水永阳镇大东门街的南京一鸣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待售的共七辆“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在车辆外观和结构上与车辆合格证见图不一致,均存在车尾加装靠背、鞍座坐垫经改装并加长的情况,尺寸限值超标,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标注的鞍座长度≤350mm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数量多,且在案发前已签署过《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规范经营承诺书》,系明知故犯,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苏市监规〔2022〕10号)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溧水区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此外,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溧水区局依据相关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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