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凭微信聊天记录能追回货款吗?
没签合同,凭微信聊天记录能追回货款吗?
在日常交易中,有时因为交易频繁、数额不大等原因,买卖双方可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仅有微信聊天记录。那么,卖方能否凭借微信聊天记录追回货款呢?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为您解析这一法律问题。
案件详情
家住龙胜县龙脊镇的廖某是一名百香果种植户,在百香果成熟之际,为了将自己辛苦种植的百香果更好的销售出去,廖某通过自己和家人朋友的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在桂林市区做水果生意的吴某刷到廖某朋友帮忙转发的朋友圈后添加了廖某的微信。双方在微信上就单价、数量、供货方式等达成合意。廖某向吴某完成供货后,双方在微信上进行结算,吴某仅支付了部分果款,剩余11 591元廖某多次催要,吴某虽承认欠款事实,但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未支付。廖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吴某诉至龙胜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百香果,应当按约定的价格及期限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收到原告的百香果后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11 591元,经原告多次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给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 591元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收款记录、双方电话通话录音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1 59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一定代表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如当事人能够提供如送货单、收货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买卖合同主要义务,法院会结合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认定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对供货数量及金额均未提出异议,应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诉讼中,要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一定要记住提供原始载体,同时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并且不能随意删除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