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申请的制度设计及特色审查程序
美国专利申请的制度设计及特色审查程序
在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成为各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竞争的关键因素之一。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专利申请制度和审查程序备受关注。了解和掌握美国专利申请的制度设计及特色审查程序,不仅能帮助中国企业更好地保护其创新成果,还能在专利布局和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
美国专利申请的制度设计
在美国,专利的类型主要包括三种: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和植物专利(Plant Patent)。其中,植物专利专门保护非授粉繁殖的植物品种。
临时申请的特点
美国的临时申请具有以下特点:
- 不能要求优先权
- 不公开
- 不可授权
- 可以不包括任何权利要求
临时申请的主要目的是保留申请日,可以为非临时申请和PCT申请提供优先权。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临时申请有以下优势:
- 可以使用中文提交
- 申请费相对较低
- 文件要求较宽松,可以在后续的非临时申请中进行详细修改和完善
临时申请的核心作用是为申请人争取更多的时间完善发明,并在获得正式申请日之前进行市场调研或寻求投资。
再颁程序
美国的再颁程序旨在纠正已授权专利中的错误,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 调整权利要求范围
- 修正专利说明书中的错误
- 补充遗漏的发明内容
向美国申请专利的途径
直接提交申请
优点:
- 速度快,可以迅速进入美国的审查程序
- 不需要经过国际阶段的复杂程序
- 申请流程简单
缺点:
- 成本高
- 如果计划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可能会失去巴黎公约或PCT途径提供的优先权保护
巴黎公约途径
优点:
- 可以充分利用巴黎公约的12个月优先权
- 可以在多个国家同时申请专利
- 保护发明的全球性
- 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完善申请文件和策略
缺点:
- 时间有限,必须在12个月内完成所有国家的相关申请
- 需要在多个国家分别支付费用,成本较高
PCT途径
优点:
- 可以享受全球优先权
- 获得超长30个月的国际优先权保护期
- 可以利用国际阶段的时间来评估市场和技术
- 延迟国家阶段的申请决策
- 可以通过一件国际申请简化多个国家的申请程序和文件准备
缺点:
- 费用较高
- 国际阶段可能会延长整个申请过程的时间
- 直到国家阶段才开始具体的专利审查
美国专利特色审查程序
限制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
当一份申请中包含多项发明时,审查员可能会发出限制要求,要求申请人选择其中一项发明进行审查。这是为了确保每个申请只涵盖一项发明,减轻审查员的工作负担。
提前答复终驳意见(Pre-Appeal Brief Review)
在收到最终驳回意见后,申请人可以提交提前答复终驳意见,要求审查员和审查组对最终驳回的决定进行初步评估。这样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避免直接进入上诉程序。
继续审查请求(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RCE)
如果申请人在答复最终驳回意见后仍未能获得专利批准,可以提交RCE,要求继续审查并支付相应费用。RCE的提起次数不受限制,可以无限次提起。
后最终审查试点项目(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Program, AFCP)
AFCP允许申请人在最终驳回后提交修改并请求审查员对修改内容进行考虑,旨在减少申请人上诉的需求,提升审查效率。
继续申请(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申请人可以在初始申请基础上提交继续申请,包含原申请公开内容,但可以提出新的权利要求。这种方式允许申请人细化和扩展其专利保护范围。
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CIP)
CIP允许申请人在原申请的基础上添加新内容。这种方式适用于申请人在初始申请后继续研发并获得新成果的情况。
上诉/上诉前预审(Appeal/Pre-Appeal Brief Conference)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的最终决定,可以向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提出上诉。在正式上诉前,申请人还可以请求上诉前预审会议,以便进一步与审查员讨论案件,寻求解决方案。
信息披露声明(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向USPTO披露所有已知的、与专利申请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这是一种诚信义务,确保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考虑所有相关信息。
美国专利加快授权途径
- 加快审查程序(Track One)
- 快速处理: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完成审查
- 额外费用:需支付额外的加快审查费
- 限制条件:每年接受的加快审查申请数量有限,通常为10000件,某些类型的申请可能不符合条件
- 优先审查程序(Prioritized Examination Program)
- 快速审查:通常在6-12个月内完成审查
- 额外费用:需支付优先审查费
- 申请文件需要完整且质量高,以减少审查延误
- 适用范围:新申请、继续审查申请和重新审查申请
- 加速审查程序(Accelerated Examination, AE)
- 快速审查:通常在12个月内完成
- 申请要求严格:申请人需提交检索报告和对比分析
- 额外费用:需要支付额外的加速审查费用
- 严格的要求:对申请文件的要求严格,需要高质量的撰写和准备
-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
- 利用已有的审查结果,减少审查员的工作量和重复劳动
- 极大程度上缩短审查时间
- 前提是需要该申请在一个参与国获得积极的审查结果
中美专利审查程序对比
特色审查程序 | 美国 | 中国 |
---|---|---|
限制要求 | 当一份申请中包含多项发明时,审查员可能会发出限制要求,要求申请人选择其中一项发明进行审查。 | 中国专利局通常通过形式审查直接指出不符合单一性的情况,并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 |
提前答复终驳意见 | 在收到最终驳回意见后,申请人可以提交提前答复终驳意见,要求审查员和审查组对最终驳回的决定进行初步评估。 | 中国没有类似的提前答复程序,但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后提交复审请求。 |
继续审查请求(RCE) | 申请人可以提交RCE,要求继续审查并支付相应费用,相当于将申请重新放回审查队列中进行重新审查,RCE的提起次数不受限制,可以无限次提起。 | 中国没有直接等同于RCE的程序,但可以通过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或分案申请来继续推进专利申请。 |
后最终审查试点项目(AFCP) | 允许申请人在最终驳回后提交修改并请求审查员对修改内容进行考虑。 | 中国的专利审查程序没有类似的AFCP,但申请人可以在驳回通知后提交修改意见,并请求复审。 |
继续申请 | 申请人可以在初始申请基础上提交继续申请,包含原申请公开内容,但可以提出新的权利要求。 | 中国的分案申请类似于美国的继续申请,允许申请人在初始申请的基础上提交新的申请,分案申请可以重新构置权利要求,但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
部分继续申请(CIP) | 允许申请人在原申请的基础上添加新内容。 | 中国没有CIP程序,只能通过提交新的专利申请来保护新的发明内容。 |
上诉/上诉前预审 | 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提出上诉。 | 中国的专利法允许申请人对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如果复审结果仍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信息披露声明 | 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向USPTO披露所有已知的、与专利申请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 | 中国的专利申请也要求披露相关现有技术,但披露的要求和程序较为简化,通常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 |
总体来看,美国专利审查程序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互动和补救措施,允许申请人通过多种途径与审查员沟通,增加获得专利批准的机会。而中国的程序相对直接,强调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主要阶段进行审核,申请人在驳回后主要依靠复审程序进行救济。这两种体系各有优缺点,具体选择取决于申请人的需求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