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时限、举证责任和条件详解
工伤认定的时限、举证责任和条件详解
工伤认定的时限
若劳动者于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之规定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则其所属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形,需征得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申请期限方可适当予以延长。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之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
员工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负有举证义务。若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则需提供相关劳动合同以供审查;如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则需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的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直接影响到工伤认定的关键前提条件,因此在这之后,相应的部门才能进一步判断和确认该事件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对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进行了详细说明: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的条件
进行工伤认定时,一般而言需具备如下条件:
- 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区域内,因执行职务而遭受事故伤害;
- 或在工作时间接续至工作结束前,于工作区域内从事与其职业相关的准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过程中遭遇事故伤害;
- 或是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区域内,因履行职务职责而遭受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
- 以及患有职业病;
- 或者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在事故中失踪;
- 又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因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的伤害。
值得关注的是,“工作原因”乃是认定工伤的关键要素,同时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以证实上述情形。关于工伤认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可能会因为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的差异而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