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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公安公务员体检新标准与普通公务员体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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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公安公务员体检新标准与普通公务员体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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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dutt.com/kaogong/377430/

2025年公安公务员体检标准相较于普通公务员体检要求更为严格,特别是在身高、体重、身体外观和功能等方面有特殊规定。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安类公务员体检的具体要求,包括外科、皮肤科、内科、耳鼻喉科、眼科和妇科等多个方面的标准。

一、报考公安类公务员(交警、民警)体检具体要求

外科

  1. 身高、体重标准
  • 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判定方法如下: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1.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2.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3.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4.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5.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脐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6.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疲痕体质,不能录用。

  7.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8.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9.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1.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莎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2.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3.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4.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

  1.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2.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3.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4.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5.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6.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 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 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1.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 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1.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2.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3.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4.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5.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6.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7.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 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 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1.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1.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沙哑者,不能录用。

  2.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3.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4.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5.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莎,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6.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7.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8.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1.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2.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3.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4.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5.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6.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1.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

  1.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2.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3.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二、公务员考试公安类体检注意事项

  1. 好可爱啊,怎么可能取不了,你又不是考飞行员。

  2. “明显”这两个字要揣摩一下么,什么叫明显?明显就是文身后除去留下的疤,是大面积烧伤烫伤后留下的纠结的疤,是已经成为你表明你身份显著标志,影响到你作为公务员的形象,给别人造成视觉上不舒适感觉的疤。

  3. 三厘米,那只能算青春痘疤痕级别,如果觉得不放心,涂个遮瑕膏就行了。

  4. 安心吧,当警察的,谁身上没有疤痕啊。

三、公安专业考公务员体检具体要求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生患病经历申报表需要如实填报。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此外一般还需要参加职称英语、职称计算机考试,同时必须有相关论文。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具有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 获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获国家、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

  2. 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荣誉;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地市级一等奖及以上(包括发明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的项目的核心完成者;以及获得国家级金牌、银牌产品奖,或省级、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的关键生产技术领导人员;以及主导研发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的关键生产技术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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