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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全解析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全解析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132904.aspx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采用的一种简便快捷的审判程序。根据《简易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适用条件

  1. 法院级别: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 审级要求: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 案件性质: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 当事人选择: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 被告下落不明: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只有三个月且不得延长,因此这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 发回重审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 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 特殊程序案件: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 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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