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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低于工资,劳动者能否主张补足差额?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生育津贴低于工资,劳动者能否主张补足差额?

引用
搜狐
1.
https://m.sohu.com/a/771279073_121123784/?pvid=000115_3w_a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重要经济保障,但当生育津贴低于实际工资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补足差额?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为您解析这一法律问题。

2010年7月,李某入职甲公司并担任主管经理职务。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后,甲公司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21年6月,李某生育一子,并依法享受产假。2022年2月,李某依法申领生育津贴2万余元。李某主张其休产假前月平均工资为1万元,而公司缴纳生育保险时是按照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缴纳的,因此导致其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期间应得工资,公司应当予以补足。

对于李某的要求,甲公司认为其已经依法为李某缴纳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已覆盖李某产假期间工资,不应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差额。

此后,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欠发的工资、产假工资差额等,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的部分请求。

李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妇女享有的特殊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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