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研究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研究
随着《海牙协定》的加入,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然而,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断标准一直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难点问题。本文将从一般外观设计侵权判断原则出发,探讨局部外观设计的特殊性,并借鉴日本和美国的相关经验,为我国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本质上是判断产品是否使用了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因此,首先需要明确专利所保护的设计范围,这通常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在明确判断范围后,需要确定判断主体。由于外观设计主要追求美感而非技术效果,因此我国采用"一般消费者"作为相似性的判断主体。《专利审查指南》对"一般消费者"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和限定,例如,在认定路灯的"一般消费者"时,需要综合考虑购买者、决策者和使用者的意见。
在选定"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后,就开始对比判断产品与设计外观是否相似。首先需要判断二者的产品类别是否相同或相似,这通常以产品的用途为准,可以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等其他因素。
从"一般消费者"角度来判断外观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或是无效审查中最重要的环节。因此,在"以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是否容易混淆为准"这一主观判定方法后,又给出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这一大框架及衍生的一些具体评价方法。
局部外观设计的特殊性
在局部外观设计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情况。我们可以预料到的是,存在某件产品外观设计中的部分设计特征被作为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情况。此时,整体观察这一原则应该限制在局部外观设计所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而综合判断中的因素也相应地随着保护范围限缩而减少很多,若是明显的设计特征只有一个,那么局部外观设计可以视作是对该设计特征的保护。
那么对于侵权判断来说,是否只要在相似或相同种类的产品外观上出现该设计特征就会涉及侵权呢?由于规定较新,也暂无相关判例支持,本文通过美国及日本的相关做法来探寻将来司法实践上对局部外观设计侵权的判断方向。
日本和美国的做法
在判断局部设计是否侵权的问题中是否需要考虑产品整体外观,日本理论界存在两种声音:"要部说"以及"独立说"。"独立说"认为所要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是一个独立存在,整体产品只是说明其环境,因此,若是未经授权的第三人抄袭或复制了已授权部分局部外观设计,就落入其保护范围,无论该局部设计在整体设计中的位置,比例关系为何,都应判断两设计构成相同或近似。而"要部说"认为在判断局部外观设计时,还要对局部设计在整体外观中的空间位置、形状大小和范围比例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因此在实际对比中,即使某产品的局部设计和授权的外观设计有相似度,若是两者在各自产品中空间位置或者大小比例等存在较大差异,会得到不存在类似性的结论。
日本在实务中采取的是"要部说",该做法类似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理念,但其具体应用是以局部设计为主,再结合整体进行综合判断。以鱼饵无效案为例,其保护设计及侵权产品如下图所示。
图3 保护设计(左)及侵权产品(右)
美国是首先开启局部外观专利保护的国家,其在实务中判断局部外观设计与产品整体的关系时,选择了"独立说"这一方式。"独立说"虽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与整体外观设计区分出来,并肯定了"局部"这一价值取向,但在实际实务中会出现扩大了保护范围这一问题,产品更容易落入该保护范围。
对中国的启示
就我国制度及司法现状来说,还未有更具体的相关规定。"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仍是判断外观设计的主要原则,自然而然适用于"局部外观设计"。在该环境下,我国就局部外观设计的相关判断更容易向"要部说"发展,原因有三:
- 司法实践上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历史和理论基础,对法官而言,更容易据此进行局部外观的判断;
- 随着加入《海牙协定》,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将会迎来上涨期,相应纠纷会大幅上涨,在行政方仍保持只形式审查的程序时,若司法系统直接采用"独立说"会难以面对海量纠纷案件,对司法资源消耗甚大;
- "独立说"对于我国立法现状来说是新的一套体系,缺乏相应配套法条支撑,我国还属设立"局部外观设计"之初,即使选择"独立说",也可先通过"要部说"进行过渡,更有利于维护法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