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言推理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一个触电死亡案件的侦查分析
假言推理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一个触电死亡案件的侦查分析
假言推理是法律实践中常用的一种逻辑推理方法,特别是在刑事侦查中,通过假设和验证来逐步缩小嫌疑人范围,最终锁定真凶。本文通过一个真实的触电死亡案件,展示了假言推理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过程。
某市医院保卫科报告公安局,该院高干病房女护士长方某在家熨衣服时不幸触电死亡,要求勘验现场和尸体。据死者丈夫、医院电器助理工程师周某说,当天11点50分,他和方某带着三岁女儿下班回家,下午1点钟左右吃完午饭上床休息。2点40分,周某带女儿去上班,行前锁好了院室两道门;方某仍在家中睡觉。5点半,周某回家,发现方某因熨衣服不幸触电死亡,仰卧在地。死者衣服整齐,脚穿塑料拖鞋,右手抓着电熨斗提梁,放在右胸部,插头仍与电源连接。周某急忙找来邻居邱某,邱某所见情况与周某相同。二人赶忙把方某送进医院。据医生讲,方某到医院时已死。
现场勘查:方家独门独院,院内仅一住室一盛杂物小屋,院室两门各有暗锁,前临一条行人来往繁杂的马路。现场内无任何扒、滑、撬、砸等暴力痕迹,家中财物无丢失。所用电熨斗外表有1.5伏感应电,熨斗成分为铁镍铬等元素。住室地上别无其他带电物。
尸体检验:死者左脚心有5厘米×2.5厘米生前电击伤一处,该处附着物经光谱分析为银离子。尸体外表、内脏无暴力损伤,无病变,无毒物、药物反映。眼球睑结合膜、齿龈粘膜、心肺表面均有出血点、出血斑以及心血不凝、其他内脏淤血等窒息征象。胃内食物外形无变化。死者性格开朗,上进心强,群众关系好,死者生前还刚替别的同志连值两个夜班。
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办案民警的思维通常不仅仅只运用某一种推理,而是从若干个已知的前提出发,运用多种形式的复合判断推理,一步一步地推导出某个特定的结论。这样的推导过程,就是复合判断推理的综合运用过程。
1. 是否死于电击
方某或是死于暴力,或是死于中毒,或是死于药物过量,或是死于疾病,或是死于电击。警方在现场勘查、走访调查以及尸检后,进行了一系列推理。
①如果方某是死于暴力,则尸体上必有暴力、挣扎痕迹;经查,现场和尸体上无任何暴力、挣扎痕迹;所以,方某不是死于暴力。
②如果方某是死于中毒,则体内必有毒物反映;尸检表明,尸体内无毒物反映;所以,方某不是死于中毒。
③如果方某是死于药物过量,则体内必有药物反映;经查,方某体内无任何药物反映;所以,方某不是死于药物过量。
④如果方某是死于疾病,则体内必有病理反映;经查,方某体内没有病理反映;所以,方某不是因病而死。
⑤方某或是死于暴力,或是死于中毒,或是死于药物过量,或是死于疾病,或是死于电击;经分析,方某不是死于暴力、中毒、药物过量和疾病;所以,方某是死于电击。
⑥如果方某身上有生前电击伤,并且有电击达到使其窒息的征象,那说明方某是死于电击;现已查明,方某左脚心有生前电击伤,并且在其体表、内脏多处发现有明显窒息征象;所以,方某死于电击无疑。
2. 确定死亡性质
电击死亡,或者是不慎触电,或者是自杀,不幸触电,或是行动不慎踩上带电物。或者是他杀。不慎触电的可能性又有两种:
①如果是方某在熨衣服时不幸触电,那么,电熨斗外表必带有可致人死亡的强电流,所含物质必与电击伤附着物相同,电击伤必在身体上部;经查,电熨斗外表没有可致人死亡的强电流(仅1.5伏),所含物质与电击伤附着物不同(前者无银,后者有银),电击伤不在身体上部,而在脚心;所以,方某不是在熨衣服时不幸触电。
②如果方某是因行动不慎踩上了带电物,则方家地上必有其他带电物,方某穿的鞋必不绝缘;经查,方家地上并无其他带电物,方某穿的是绝缘的塑料拖鞋;所以,方某不是因行动不慎踩上了带电物。
③如果方某是自杀,则事先应当有自杀的迹象;经查,方某性格开朗,上进心强,接连替别人值了两个夜班,没有任何自杀迹象;所以,方某自杀原因难以成立。即:[(p→q)∧̚q)]→
̚p
④方某或是不慎触电,或是自杀,或是他杀;经分析,不是不慎触电,不是自杀;所以,方某是他杀。
⑤只有神志不清时别人加害才不会反抗;方某在别人加害时没有反抗;所以,方某在别人加害时是神志不清的。
⑥一个人神志不清或者是由于醉酒,或者是由于疾病,或者是由于药物,或者是由于熟睡;方某一没饮酒,二没有疾病,三没有药物反映;所以,方某是在熟睡时被加害的。
3. 凶手画像
对方家情况非常熟悉,能以合法形式出入方家,懂电学,有电器零件,具备作案的时间或动机。只有具备上述诸条件的人,才是凶手,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就不是凶手。为了缩小侦查范围,办案民警作出了一个选言判断:或者是外部人作案,或者是内部人作案。
①如果确如周某所说,当天下午他是锁好了门去上班的,而方某又一直睡觉,没有外出,那么,凶手只有通过非法手段才能进入现场,并留下暴力痕迹。可是,现场上没有任何扒、滑、撬、砸痕迹,财物亦无丢失,所以,可以排除外部人在这种情况下作案。
②如果在周某走后,方某因事外出,回来忘记锁门,又上床睡觉,那么,凶手便可趁机潜入作案,并可能在现场不留下暴力痕迹。但是,这就要求凶手不但必须具备作案的必要条件,而且必须恰遇方家忘记锁门的巧合机会。办案民警分析,外部人需要在如此复杂条件下作案的可能性也不大。经过反复查证,也没有发现这类线索。既然外部人作案的可能性很小,那么,内部人作案的疑点自然加大。
③内部人作案,要么是周某,要么是三岁的小孩,孩子不可能作案,所以,只能是周某作案。
④如果周某是杀人凶手,他就必须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