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标准被新标准替代,但未废止,还能用吗?
旧标准被新标准替代,但未废止,还能用吗?
当旧标准被新标准替代但未被废止时,是否还能继续使用?这个问题在检验检测行业中备受关注。本文将从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标与行标、同级标准的替代等多个维度,详细解析新旧标准并存情况下的使用规范。
强制性国家标准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新版强制性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将同时废止。这意味着在新版标准的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必须执行新版强制性标准。但在新版强制性标准的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企业可以选择执行旧版或新版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国标与行标并存
对于推荐性国标与行标,虽然理论上新版标准优于旧版,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基础方法标准通常带有年代号引用,导致新旧版标准同时有效。对于产品标准,新旧版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实际中存在新旧并存的情况。国家主管部门对推荐性产品标准新旧版之间的“替代”关系没有明确指向,且推荐性标准没有强制执行力。产品质量监督一般按明示标准进行检测和判定。
同级标准的替代
对于基础方法标准,修订后的新版标准理论上均优于旧版标准,所以一般情况下应鼓励执行新版标准。但由于新版标准的过渡期一般都非常短,企业根本来不及转换;推荐性标准是“鼓励采用”,没有强制执行力;一些产品如纺织产品没有保质期,执行旧版标准的产品要经过长时间消化。因此新旧版标准在市场共存也是客观存在。
实际案例与建议
2020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管局认可检测司的复函允许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中保留或者依监督抽查文件申请扩增旧标准,反映了新旧版标准并存实施的客观事实和现实需要。
鉴于新旧版标准同时存在且有效实施的客观存在,建议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旧版标准“废止”状态的标识进行适当调整,以避免造成认识尤其是法律监督的混乱。
使用了旧版标准是否违规,取决于具体的标准类型(强制性或推荐性)以及是否存在明确的废止通知。对于强制性标准,一旦新版实施,旧版即废止;而对于推荐性标准,即使新版发布,旧版仍可能有效,具体需参考相关法规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