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收益怎样继承
土地承包收益怎样继承
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收益,因具人身属性不可继承,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如招标等取得的,其收益可依《民法典》继承。
一、土地承包收益怎样继承
土地承包收益的继承,需根据土地承包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主要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
对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其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不具有可继承性。若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如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民法典》是可继承的。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二、土地承包继承的方式是什么
土地承包继承的方式主要取决于土地承包的类型。
对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其继承方式并非直接继承经营权本身,而是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如“四荒”地的承包,其继承方式则是依照民法典规定,由继承人继续承包。这种继承方式体现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保证了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哪些土地承包收益不能继承
不能继承的土地承包收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对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其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当承包人死亡且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时,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此时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或另行发包该土地。
即使继承人系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户,如果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其享有的土地份额明显多于其他村民,有违公平原则,那么这种继承也可能是不被允许的。
如果继承人系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那么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将出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争田夺地的混乱局面,这同样违背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收益权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