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别程序之宣告失踪:处理流程全解析
法院特别程序之宣告失踪:处理流程全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当一个人下落不明超过两年时,其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宣告该人为失踪人。这一特别程序虽然在实务中属于"冷门",但其处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却十分重要。本文将详细介绍法院关于宣告失踪的程序处理流程。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进一步明确,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提起法院,大众的普遍印象便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国家审判机关。事实上,法院还受理一些特别程序案件。比如《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有一节非常不起眼的内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但基于此类事件发生的低概率性在实务中确属于“冷门”,也因其冷门属性使得有此需求的当事人在申请中确出现一些小麻烦。结合实际情况今天就来和大家说一下关于宣告失踪案件的处理流程。
步骤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携带申请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提交法院。这一步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一步,因为当事人自认失踪超过两年拿着申请书即可以处理,往往缺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实务中常见的多为报警记录或者报警超过两年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有了书面证明方才属于可受理的申请。
步骤二:法院确认情况并发布公告
材料齐全后,法院会和申请人以及下落不明人的其他亲属进行谈话确认情况。情况确认无误后,法院将会发布为期三个月的公告,下落不明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情况,向本院报告。
步骤三:作出判决
在本院发出的寻找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向申请人送达判决书,完成全部宣告失踪流程。
以上就是法院关于宣告失踪程序的处理流程,因受理此类案件时经常出现当事人没有报警记录,一旦重新报警走宣告程序又需要2年等待期,这样一来严重耽误了申请人的预期进度。所以为了避免无法第一时间受理此类案件,为“消失的ta”请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当然这里还是希望此类案件零收案,从此没有消失的ta!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