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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明法】合伙人对合伙存续期间的债务举证不能时,需承担连带责任!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读案明法】合伙人对合伙存续期间的债务举证不能时,需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774661

本以为熟人好办事,彼此了解、互相信任,更容易实现互利共赢。然而,熟人之间因合伙经营产生的纠纷却也不在少数,正应了那句话,“谈钱伤感情”。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件。

案情简介

某酒楼于2022年3月17日注册成立,由喻某、周某、李某合伙经营,登记的经营者为周某。2022年7月19日喻某、周某分别与李某签订《退股协议书》,约定将其股份分别转让给李某,但未对合伙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进行明确分配,也未告知债权人。2022年6月2日至7月18日,唐某给某酒楼供应各类蔬菜货物金额共计15636元。某酒楼于2022年8月16日注销登记。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喻某、周某、李某连带支付其货款15636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给某酒楼供货,双方形成合同关系,某酒楼的经营者应支付唐某货款。因喻某、李某、周某均认可三人合伙经营某酒楼,虽某酒楼已注销,但合伙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清偿完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进行了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规定,各合伙人对合伙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判决:喻某、李某、周某对所欠唐某的货款15636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官评析

当事人之间合伙时应当明确各方在合伙中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额、利润分配、管理权和决策权等内容。合伙人退伙时应当清算好合伙财产,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做出分配,若合伙人退伙时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作出分配,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全部合伙人一并偿还债务的,全部合伙人应对合伙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提醒当事人在合伙期间应当重视对合伙账目的监督和管理,注意“亲兄弟明算账”,以防对簿公堂时因举证不能而致利益受损。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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