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全解析:人身损害和车辆损失如何主张?
交通事故赔偿全解析:人身损害和车辆损失如何主张?
冬季是交通事故的高发季节,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人身损害和车辆损失两大类赔偿项目,包括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所需证据。
人身损害
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可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可主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被扶养人的,还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如将产生康复费、整容费或者其他后续治疗费,原告可提供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一并主张,或者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 护理费
需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无收入护理费=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也可参照上述无固定收入人员误工费计算方式计算。
(3)雇佣护工可根据护理合同、发票、收费凭证等护工护理费支出据实计算。
护理期限:一般可参考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有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为多人护理的,原告可据此主张并提交证据。
- 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 营养费
营养费=营养期限*营养费标准
营养期限:住院期间的营养期按住院天数计算;出院医嘱有加强营养意见的,参照医嘱确定营养期;医嘱未明确营养期的,可按照司法鉴定意见确定营养期。
-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住院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
- 误工费
原告需证明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原告可依据鉴定意见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时间。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误工费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残疾赔偿金
是否构成伤残应以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
受害人年龄未满60周岁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年龄为60-75周岁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年龄超过75周岁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如有多个伤残等级,先确定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按附加指数计算。
-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器具价格(以国产普通适用型为标准)×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
器具数量、器具使用年限应以配制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为准。配制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赔偿年限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参考配制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
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年龄未满60周岁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受害人年龄为60-75周岁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受害人年龄未满超过75周岁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 被扶养人生活费及被抚养人的标准: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是被扶养人,同时满足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条件的成年近亲属也是被扶养人。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被扶养人年龄未满18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系数为1,下同)
被扶养人年龄未满60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伤残赔偿系数。
被扶养人年龄为60-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被扶养人年龄超过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5000元至5万元,死亡的,同1级伤残。
车辆损失
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如车辆维修费、拖车费等。
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本条是关于医疗费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赔偿数额的计算、举证责任规则等的规定】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本条是关于误工费的赔偿的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本条是关于护理费的给付标准的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本条是关于交通费赔偿标准的规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本条是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受害人到外地治疗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处理的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条是关于确定营养费根据和营养费标准的规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本条是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和期限的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赔偿费用的原则的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本条是关于受害人死亡后,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人赔偿丧葬费的标准问题的规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本条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期限的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本条是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的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本条是关于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原则、扶养年限的计算、被扶养范围以及扶养费计算方法问题的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本文原文来自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