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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二手车欺诈案看消费者权益保护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从一起二手车欺诈案看消费者权益保护

引用
搜狐
1.
https://www.sohu.com/a/764081931_100147622

在2024年第42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各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被大量曝光,也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关注与重视。今天,华商(昆明)律师事务所就通过一起购买二手车辆欺诈消费者的案例,向大家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提示经营者诚信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相关案例

2022年初,刘某某与二手车经营者王某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以19万元价格出卖给刘某某一台某品牌汽车。双方在合同备注上写明“保车无重大事故;水淹、火烧,车况如实告知;保险记录、4S记录相符”等字样,并提供承保期间维修记录为零的保险出险记录。合同签订后,刘某某支付购车款,王某交付车辆。2022年4月,刘某某将所购车辆送到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检测,发现该车从2019年到2021年期间6次交通事故类维修,其中包括维修费用为19万元和4.7万元的重大维修。刘某某要求退车赔偿,王某否认车辆存在事故并拒不赔偿,故刘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车并赔偿三倍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手写有保车无重大事故,这与刘某某购车后自行检测得到的2年期间多达6次交通事故维修,存在重大事故的客观事实明显相悖。王某利用其二手车买卖的从业经验,故意隐瞒了存在重大事故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重要信息,利用刘某某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对车辆尤其是二手车不甚了解的弱点,进行民事欺诈,故意隐瞒重大事故的问题,只是将车辆被冰雹砸伤过,对车辆全身进行喷漆这一对购买人一般不会产生根本购买阻力的问题进行了告知,并辅以较低的出售价格,诱使刘某某在不知道该车存在重大事故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判断,从而达到以较高价格出手存在重大事故的二手车的目的,构成消费欺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退还车款并予以三倍赔偿,刘某某返还车辆。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意见

首先,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第五十五条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案中,作为产品销售方的二手车销售者,理应清楚自己所销售车辆的来源和车况,在出售二手车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的真实情况。销售者故意隐瞒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商品,致使其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购车款等费用的同时,可以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温馨提示

华商(昆明)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对于经营者而言,无论是网络经营,还是实体店经营,都要明白自己的法律责任,坚守诚信经营的道德底线;对于消费者而言,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购物,如果买到了有问题的商品,可先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以后,问题还得不到解决,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也可登录全国12315投诉平台举报,或者向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相关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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