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通行砍树被判刑!海南一村民毁林1013株获刑三年
为通行砍树被判刑!海南一村民毁林1013株获刑三年
2022年9月,海南乐东县发生一起因砍伐林木引发的刑事案件。一名村民为方便管理自家橡胶林,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机破坏林木,最终被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30日至10月10日左右,温某某为方便管理自家的橡胶林,在明知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挖机破坏林木,扩大通往自家橡胶林的路段。经鉴定,被毁林木总面积9.86亩,森林类别均为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均为Ⅱ级,被毁林木树种为阔叶树,被毁林木总株数1013株,总蓄积量213.1063立方米。
诉讼过程中,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温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温某某对其损害的森林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者承担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乐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温某某的行为对森林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要求温某某不仅要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还要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修复方案进行生态修复等。
法官说法
故意毁坏公共财物,不仅触犯法律,更是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此行为不仅会身陷囹圄,可能还会面临高额赔偿。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既惩治罪犯,又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法官在此提醒,青山绿水非可再生之财,毁之容易再造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