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与“物管会”有什么区别?
“业委会”与“物管会”有什么区别?
在物业管理领域,"业委会"与"物管会"是两个常见的组织形式,它们在成立依据、组成人员、权限责任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将从六个维度详细解析这两个组织的区别,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物业管理的相关知识。
成立的依据不同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业委会、业主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共收益使用、重大事项决策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并无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更多的是依据地方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等,缺少法律支撑。
组成人员不同
业主委员会成员只能从业主选举中产生,在选举前还需经业主大会提名、候选人以及征询业主意见等多个环节,只有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成立才能合法、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是由行政机关指定、部分业主代表和物业使用人组成,由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工作安排确定,另外的部分业主代表是否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目前尚不明确。
权限和责任不同
业主委员会的职能、权限、责任等由法律规定或业主大会确定。业主也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制定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进一步限制业委会的职权。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权限、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管理规约或议事规则进行约定限制。在实践中,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权限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成员权限的限制更多来源于政府工作人员。
侵权救济途径不同
如果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的权益,作出违法决议或行使职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业主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撤销业主委员会违法决议等。故,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侵害业主的决策或其他侵害业主的行为,业主救济途径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如果业主权利遭受侵害而起诉物业管理委员会,法院不予受理,而业主只能依靠政府行政部门维护权益。故,物业管理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尚未明确,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工作内容不同
业主委员会是对业主和物业的相关事宜进行管理和协调。例如:协调居民之间的矛盾、协调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保护业主们的合法权益等。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物业公司的相关工作事宜进行管理,例如:维护小区的安全和卫生,制止业主的违规操作等。
行使职权的期限不同
业主委员会是长期性的业主共同事务的执行机构,具有在议事规则确定的期限内,长期性的代表业主维护业主共同权益的职责。每届业主委员会任期都有固定的时间,一般是三至五年。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临时性的、半官方性的代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镇街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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