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补充协议后,原合同内容还需执行吗?
签订补充协议后,原合同内容还需执行吗?
在商业活动中,签订买卖合同后又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签订补充协议后,原合同内容是否还需要执行?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8日,某塑编公司与某制品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某制品公司向某塑编公司供货内销袋、纸塑袋,某塑编公司按每条2.56元价格支付货款。双方还约定某塑编公司先付10%的定金,剩余定金由某制品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到某塑编公司指定地点,经检验合格后付清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某塑编公司向某制品公司支付定金合计192020元,某制品公司交货93300条。经对账,某塑编公司尚欠某制品公司货款238848元。
2021年12月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某塑编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签订协议后支付某制品公司已发货的货款238848元;某制品公司还应分期交付内销袋、纸塑袋共计106700条;某制品公司收到238848元货款后,交货约定才能生效;双方均认可补充协议是原协议的补充,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期履行完毕后,原《工业品买卖合同》解除,若某塑编公司在2021年12月10日早上10点前未付款则补充协议无效等内容。补充协议签订后,某塑编公司向某制品公司支付货款238848元。某制品公司分期交付内销袋、纸塑袋65700条。
两公司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某塑编公司主张《工业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因某制品公司违约,要求解除上述两份合同,判令某制品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84040元等诉讼请求。某制品公司认为补充协议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与原合同内容相违背,不能视为补充协议,是对原协议的结算,应视为新的合同,且补充协议系被迫签订,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还约定“2021年12月10日早上10点前款不到,该协议无效”。两公司在补充协议是签字并加盖公章,且某塑编公司按约定将238848元支付给某制品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某塑编公司实施了强迫行为,故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成立并生效。补充协议系在双方当事人对前期工业品买卖合同履行的基础上,对前期欠付货款、后期供货数量、前期已付定金的处理及尾款支付等进行的约定,以上内容是对工业品买卖合同有关约定的变更,两者系前后衔接,属于同一合同,并非新的合同。某制品公司主张补充协议系新的合同,该主张不能成立,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工业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判令某制品公司支付某塑编公司有关款项。某塑编公司、某制品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对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的标的、数量、履行期限、后期货款支付等事项协商变更,在原合同基础上达成补充协议,原合同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存在,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存在,据此达成的协议是对原合同的变更,而非重新订立新的合同,判断合同变更的事实应结合合同文义、变更内容、变更幅度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审查当事人真实意思,对协议变更原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补充协议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补充协议是在前期买卖合同履行的基础上达成的约定,与原合同前后衔接,具有同一性,系同一合同,并非新的合同。
“契约应当严守”。合同是缔约双方的合意,法律原则上不干预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需要对原合同协议变更时,对明确约定更改合同部分内容后其他约定继续履行的,仍应恪守原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关约定;对明确约定更改了部分合同内容,据此变更后的原合同不再继续履行的,应以变更后新订立的合同为准。订立买卖合同需要审慎审核合同条款,只有明确各项合同约定才能体现缔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更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同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