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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谁担责?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雇员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谁担责?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621784

一男子在公共道路上施工时被飞驰而过的车辆撞亡。死者家属将总承包人、分包人、雇主等四人起诉到法院索赔。这起因工程层层转包导致雇员在施工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案件,最终法院如何判决?

甲公司系某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承包价是43元/㎡,其将涉案工程以25元/㎡转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将涉案工程以21元/㎡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李某。李某接收该工程后,自己提供材料,将案涉工程以8元/㎡的价格分包给没有资质的黄某,黄某雇佣无施工资质的彭某从事具体劳务。

2023年5月10日,曹某醉酒驾驶小车将正在公共道路上施工的彭某撞伤。事发后,曹某逃逸,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警大队认定,曹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无责任。死者家属起诉要求甲公司、乙公司、李某、黄某承担赔偿各项损失101万元。

上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者家属以彭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为由,向雇主黄某等提起诉讼,故本案属于第三人侵权导致的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甲公司、乙公司、李某、黄某分别承担10%、20%、20%、50%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彭某的死亡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关于本案总承包方甲公司的责任

甲公司对承包的建设工程自行转包,未要求具体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摆放安全隔离设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转包方乙公司的责任

乙公司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李某,且在施工过程中疏于管理,致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与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分包人李某的责任

李某将承建的建设施工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黄某,亦未提供相应的安全设施,存在一定过错责任。

关于雇主黄某的责任

一方面,黄某不具备施工资质承包案涉工程且雇用无施工资质的彭某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未放置安全隔离设施,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另一方面,第三人曹某违法驾驶车辆导致彭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曹某违规驾驶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直接、主要原因。由于死者家属未向肇事司机主张损害赔偿,而是要求雇主承担相关责任,故黄某作为彭某的雇主,还应承担雇主替代补偿责任。因此,黄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仅涵盖一般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所引发的责任纠纷,亦涉及发包、分包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所引发的发包人、分包人责任纠纷。

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标准进行考量,综合各自的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而不是根据获利划分责任比例。

若损害是由第三人、提供劳务者等二人以上的过错综合作用导致的,权利人未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雇主应承担双重责任,即雇主自身的过错责任、对第三人的替代责任,雇主承担对第三人的替代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文原文来自上栗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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