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解读: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大程序
一文解读: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大程序
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是《企业破产法》中并列的三大程序,各自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具有不同的启动方式和操作流程。本文将从三大程序的概念、主要区别以及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些重要的法律程序。
1. 三大破产程序概念
破产清算程序,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人民法院依法清算债务人全部财产按清偿顺序分配给债权人,使债务人主体最终注销的一种法定程序。
破产重整程序,是指经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阶段,由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债务人按计划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法定程序。
破产和解程序,是指经债务人提出和解草案,经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再经由人民法院认可执行,最终了结债权债务的一种方式。
2. 三大破产程序区别
破产程序里的三大程序所适用的情形均有所不同(部分区别见下图),当事人应根据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考虑适用优先级。除外,各个程序的性质以及担保物权的地位等也有所不同。
除外,三大程序的目的也有着明显区别:破产清算与另外两者不同的是,其目的是使得破产企业最终走向终结,注销市场主体。破产重整则是为了拯救濒临破产的企业,使其重获新生,更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破产和解则是比破产清算更能使得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达到双赢的偿债效果。
3. 破产清算程序流程
提出申请
企业法人具备破产条件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将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受理与清算
符合条件的,法院裁定受理。
经审查,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有财产分配,则分配完结后终结破产程序。
经审查,不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同意驳回裁定的,破产程序不启动;不同意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受理与救济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裁定不受理。申请人同意法院不受理裁定的,破产程序不启动;不同意不受理裁定的,申请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受理的,应当受理,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二审法院裁定不受理的,破产程序不启动。
4. 破产重整程序流程
提出申请
初始申请:债务人或债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后续申请: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至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占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将对初始或后续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受理及重整
符合条件的,法院裁定重整。
重整计划草案经通过、批准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重整失败,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不受理及救济
不符合条件的,法院裁定不受理。申请人同意法院不受理裁定的,破产程序不启动;不同意不受理裁定的,申请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受理的,应当受理;二审法院裁定不受理初始申请的,破产程序不启动;二审法院裁定不受理后续申请的,回复到后续申请提出前的破产清算程序。
5. 破产和解程序流程
提出申请
初始申请:债务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后续申请: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至宣告破产前,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和解。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将对初始或后续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受理及和解
符合条件的,法院裁定和解。
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和解失败,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不受理及救济
不符合条件的,法院裁定不受理。申请人同意法院不受理裁定的,破产程序不启动;不同意不受理裁定的,申请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受理的,应当受理;二审法院裁定不受理初始申请的,破产程序不启动;二审法院裁定不受理后续申请的,回复到后续申请提出前的破产清算程序。
结语
申请上述三大程序均应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将对债务人是否符合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情形进行审查。若不清楚债务人是否符合条件,可咨询专业律师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