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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你中过招吗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315消费者权益日|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你中过招吗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698431

315消费者权益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的日子。这一天,全国各地都会开展各种形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旨在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了解如何擦亮双眼、维护权益!

案例一:售卖“三无”药品?退款+十倍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通过微信与被告杨某商议确定后,向杨某购买治疗颈肩腰腿痛面瘫静脉曲张的两种药品,共计64800元,原告根据被告指定的账号分两次转账至被告高某银行卡。王某收到药后发现外包装未标明主要成分、使用方法、功效等,也未显示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准文号和产品批号等信息。2023年11月王某以产品责任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64800元,并赔偿其648000元。被告辩称,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不是产品责任纠纷,杨某之所以向王某提供高某的账户,杨某拖欠了高某的培训费用,高某自始至终没有参与他们之间的任何交易活动,对本案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告主张杨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且原告知假买假,十倍赔偿不应支持。

法院判决

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准许原告王某选择产品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原告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曾参与案涉药品买卖、属于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其请求高正宁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杨某退还王某货款64800元;赔偿原告王某648000元。

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药品关系到民生,在网络上贩卖药品,如不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且产品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准文号和产品批号等信息,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应给予十倍赔偿。

案例二:房屋装修一半耽误房主入住?应当赔偿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陈某与翟某签订装修协议就陈某所购房屋进行装修,约定装修价款75000元,工期三个月,翟某承诺如不按期完工退还前期装修款并支付违约金(装修总款的40%)。陈某依约支付了部分装修款,装修期间租房居住。翟某仅进行部分施工,协议到期后仍未完成施工,导致陈某无法如期入住。陈某要求解除装修协议、翟某返还装修款、赔偿租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清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翟某签订《装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拘束力。翟某未按约定工期完成装修构成违约,应依法返还剩余装修款并支付违约金及租房损失。庭审中翟某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了清算方案,经双方结算,法院判决翟某返还陈某装修款23950元,并解除陈某与翟某签订的《装修协议》。违约金及租房损失均系翟某未如期完工的违约损失,鉴于双方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结合协议履行情况及陈某客观租房情况将违约金酌定为6000元。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业社会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行为准则,个人及组织应当诚实地履行承诺,信守约定,不欺骗、不欺诈。《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翟某违反了诚信原则,没有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装修行为,导致陈某无法如期入住房屋,给陈某造成了损失。法院结合违约金赔偿性和惩罚性兼具的特点,在翟某可接受的赔偿金3000元的基础上,将违约金提高到6000元,既可弥补陈某客观租房延迟入住的损失,也可惩罚翟某无正当理由拖延装修的违约行为,达到保护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正的法律效果。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案结事了。

案例三:销售假冒化妆品 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多次从广东省通过微信购买假冒迪奥、纪梵希、兰芝、JM、SK-Ⅱ、兰蔻、香奈儿、3CE、雅诗兰黛等品牌化妆品,后通过快手平台直播对外销售,其中赵某某负责商品的进购、快手平台上架、打包发货、客服售后,李某某负责商品的直播售卖、打包发货。经鉴定,上述化妆品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为500076.73元,共非法获利154526.91元。

法院判决

清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购买、销售,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法官说法

品牌产品标识具有专属的知识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剽窃注册人商品信誉的同时还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相应的惩处。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物后要及时验收,若是买到假货,要注意保留购物记录,及时与直播间、主播、平台协商沟通,如果无法自行协商解决问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争取调解维权;若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老板售假被判刑后 客服是否应担责

基本案情

蔡某甲(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另案判处刑罚。)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向全国多地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注册商标的鞋子,蔡某乙在蔡某甲的安排下于2021年6月至 2021年10月担任网络平台的客服,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仍利用网络平台与客户聊天、接单、传送退换货信息并用微信账号收取款项,销售金额850016.4 元,本人所得120700 元。

法院判决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乙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蔡某乙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同意退出违法所得,且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蔡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官说法

通过网络售卖商品时,做为商家客服应如实的向顾客介绍商品的属性,如果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利用网络平台与客户聊天时欺骗客户,以接单、传送退换货信息并用微信账号收取款项售卖商品,数额较大,属于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仅要退还违法所得,还要被判处刑罚,并被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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