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5世纪英国下议会是怎么样的?权力是如何分配的?
14-15世纪英国下议会是怎么样的?权力是如何分配的?
14-15世纪的英国下议院在议会逐渐定型的过程之中形成。商品经济的发展、农奴制的瓦解以及骑士军事作用的衰退促使一部分骑士从事商业活动;英国国内外贸易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促使市民阶层队伍不断壮大,骑士与市民阶层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为了解决王国的税收问题,骑士与市民阶层先后加入到议会当中。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骑士与市民阶层逐渐掌握了国家的大部分财富。政治经济利益上的紧密性使二者逐渐结合起来,下级教士退出议会,教俗贵族同骑士、市民阶层分开议事,下议院形成。
下议院的工作主要在税收和立法方面。税收是骑士与平民代表最初进入议会的重要因素。下议院利用请愿书向国王和贵族表达关于地方共同利益的要求,并希望以此立法。然而,在下议院形成之初,它在两方面并没有什么实际性的权力。十四世纪末期至十五世纪以来,由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战争频发以及各位国王的具体情况,下议院逐渐获得税收议案的批准权、立法同意权。下议院在税收、立法方面权力的确立对英国的政治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自身的组织、规则也为后世树立了典范。
在英国议会的形成过程中国王同大贵族的权力斗争贯穿始终,议会具有浓重的贵族色彩,平民代表在议会中的地位远远低于贵族代表。但随着骑士与市民代表参加议会逐渐成为定制,议会的贵族色彩逐渐减弱。下议院的形成,两院制的确立,也成为英国议会不同于法国三级会议的独特之处。
下议院的形成有赖于平民代表参加议会。在此,我们讨论的平民代表是骑士与市民代表。骑士代表出席中央会议的情况要早于市民代表。为使统治更有效率,国王和他的大臣们需要知道在国家偏远地区的人们都在讨论什么,需要注意什么样的弊端,还想要知道有什么样的事务也许会成为将来的税收来源。
咨询不仅仅意味着寻求建议,也同样意味着获取信息。郡骑士在出席早期议会时表达出他们的观点进而使国王发现郡中事务的状况以给予他们对郡产生影响的指导方法。
关于英国议会两院制的形成,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下层教士退出议会。虽然教会贵族出席议会,但他们并不能完全地代表教士阶层,因此下层教士也派代表参加。然而下层教士不喜欢同世俗之人混在一起开会,他们坚持教俗事务应分开处理,认为议会中的事务通常在他们的能力范围之外,更倾向于在宗教会议上讨论税收问题,并且议会在政治和政府方面的发展是不同于宗教会议的发展趋势的。
两院制形成后,下议院的地位明显低于上议院。上议院由教会、世俗贵族组成,是国王“天然的咨询者”,具有协助国王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能,是议会最初的最重要的成员,“在国王无能时期,控制皇家权威是议会或大会议中的教俗贵族,或者是那些被挑选上的为咨议会服务的贵族”。议会判决属于国王和贵族,下议院是请愿者和要求者。下议院的代表是沟通中央和地方的媒介,虽然在制定法令、提供税收以及涉及到王国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国王会特别希望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但多数是在国王经济窘迫之时。“到了十四世纪七十年代,下议院同意世俗税收的权力是被认可的,但还不正式。”而且下议院在立法等方面还没有取得较大的成果,而这些将是未来下议院在英国政治斗争中努力争夺的对象。
十四世纪以来,随着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议会的各项程序、制度在爱德华三世时期基本定型,议会在制定法律和征税方面逐渐获得控制权。J. 福斯科 (J.Fortescue)曾指出,议会是制定法律和征收赋税的机构。
议会与王权的斗争在其形成过程中一直存在,这一斗争是英国封建社会政治的主要内容。然而对于下议院来说,骑士与自治市民是税收的主要来源,共同请愿书的条款也并入到立法当中,它的工作也主要集中于税收和立法方面。进入兰开斯特王朝之后,由于第一位和第三位国王的软弱以及第二位国王亨利五世在法国的军事急务以及约克王朝时特殊的内政状况,下议院借助时机发展、加强自身在税收、立法方面的权力。
平民代表中的骑士与市民代表能被召集参加议会的一大主要原因是他们掌握着日益重要的国家财富,他们是税收的来源。虽然在议会发展过程早期,平民代表只能听从国王和贵族的要求。然而,国王的财政需求不仅把平民代表带入议会,而且也使平民代表借此壮大自己的力量,增加自身的权力。
下议院逐渐获得了税收议案的批准权,而且下议院有时远比控制税收的准许收缴要做得好。在十四世纪初期,国王及其咨议会控制着税收款项的使用,下议院以及议会是无权干涉的。然而进入四十年代后,随着下议院力量的不断增强以及国王对战争经费的需求,下议院逐渐加强对财政支出的干预。下议院在批准税收时会提出条件即钱只能花在战争上,有时是在特殊的事件上,有时是为了得到和平。在许多时候,在这样的条件下,征收的税收是由特别任命的战争财务总管管理而不是英国财政部的官员。
征税程序的形成使国税代替国王的封君收入成为政府各项开支的来源,国王不得不承认不向议会要钱是行不通的。国王的财政日益依赖议会,而这一征税程序的最大受益者便是议会中的下议院。“十三世纪末以来的英国史所目睹的是平民院的无情进军,从最没影响到成为不列颠议会中最为重要的那一部分。”
中世纪早期,国王掌握着立法权。到了十四世纪之初,法令法规也是由皇室大臣或高级法官拟定和提出,经咨议会同意后由国王制定的。议会很少干预立法事务。爱德华一世时议会几乎没有立法权,法律基本上是由国王授意给大臣与法官制定,议会无权讨论、修改,但国王与整个社会都达成了共识,即只有议会通过的法律才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与权威性,是议会保证这些法律得到社会各阶层的认可。也就是说爱德华一世时,立法权在国王手中,议会是法律的颁布机构。到了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议会开始通过请愿方式介入立法领域”。
请愿书只是为立法提供了一个框架,制定成法令要在议会解散之后,由咨议会及其官员起草。有时经过删减.增添、修改词句,许多请愿书已是面目全非,或是从未被执行。
因此,下议院便为自己的请愿权的真正实现做出了长期的努力。
关于请愿书的答复,一般情况下是在下议院同意提供补助金后,在议会的最后几天国王才做出答复。然而由于国王的拖延以及不明确答复,下议院日益要求在做出税收补助金之前,他们要得到有关请愿书的答复,此即“先纠正,后供给”的原则。
下议院的权力在历史发展演变中不断增强。在早期议会,出席议会被看成了一种负担,但是渐渐地在十四世纪期间出席议会已经变成了英国社会可被接受的习惯的一部分,并且被选为郡代表也被认为是一种荣誉,所以人们在选举权方面做出努力以期正确地选出代表。
因为有更多的人希望通过成为下议院代表以维护和扩大自己的利益,所以对法令规定的秩序的破坏便出现了,法令对什么样的人有选举权,应该选举什么样的人也做出调整,并不得不扩大范围以顺应现实情况的发展。
另一个能够反映下议院威信上升的情况是自治市民的席位日益地被乡村绅士获得。郡选民相比来说规模要大,并且郡代表与自治市民(除伦敦市民外) 相比有更多的威信。郡选民很少受到贵族公开的威胁,尽管他们有可能会被影响、把持或威吓。然而影响自治市民的选举通常比较容易。因此,让富有的地产乡绅占有自治市民的席位,便可壮大下议院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