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投保交强险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自担
无法投保交强险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自担
(江海晚报刊登)
启东的施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因为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时被“拒之门外”,导致发生事故后理赔成了问题。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3日,施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袁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施某和袁某承担同等责任,同时认定,施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经鉴定,袁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其告到法院,要求施某赔偿损失。
“是保险公司不给上交强险,为何还要我个人承担损失赔偿?”施某抗辩称。施某向法庭提供了其向多个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交强险,但多家保险公司均未同意其投保请求的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施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但该机动车因类别特殊,无法购买交强险,袁某的损失应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承担。但鉴于目前我国低速电动车在车辆登记管理以及交强险承保上尚处于落后状态,如因非可归责于车辆所有人的原因而无法投保交强险,就判决其违反法定义务(即投保交强险),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则有失公允,因此侵权人宜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在对袁某的损失进行核计后,法院判决施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已经明确事故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以及商业险范围内先予赔偿。即便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法律亦赋予了保险公司先予代为赔付的责任,目的在于维护作为弱势群体的伤者的合法权益。
但对于本案中这类虽被认定为机动车但无法投保交强险的电动车,应“特殊对待”。根据国家对机动车的登记制度,未被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是不能进行注册及上牌的。市场上不少产品在生产出来后,未经国家批准合格,车管部门不予上牌,并严禁上路行驶。车辆既然无法上牌,保险公司亦会对电动车的投保申请予以拒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涉及损失赔偿时,应对侵权人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数额较为合理。
法官在此提醒注意,在购买电动车前,应认准国家工信部《公告》上的产品目录,或者前往车管所及保险公司咨询能否上牌或能否投保。对工信部《公告》目录以外的电动车,应谨慎购买、谨慎驾驶。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