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畅通生命通道”有哪些法律规定?
关于“畅通生命通道”有哪些法律规定?
今年6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你知道有哪些与“畅通生命通道”有关的法律规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要求的出口、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第二十六条规定:“车站、码头、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歌舞厅、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要求:(二)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七)相关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安全设施,知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若违反以上法律法规,将受到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11月20日,江苏无锡天天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过火面积约51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392.97万元。据调查,火灾发生后,事故企业未及时组织员工疏散撤离,室外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被锁闭。
以上诸多法律法规都对“畅通生命通道”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因为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多种因素都可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造成影响,即使采取了防范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事先做好发生事故的准备,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这其中,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十分重要。这一方面有利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从业人员的撤离,减少人员的伤亡;同时也有利于救援队伍及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建设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设紧急出口、疏散通道。有的虽然设了紧急出口和疏散通道,但标志不明显或者不能保持畅通,发生事故时起不到紧急疏散作用。也有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出于各种目的,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致使发生事故时员工不能及时疏散,逃生出去,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2021年6月2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震兴武馆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8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53.7万元。据调查,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为逃生通道不符合要求。震兴武馆一、二层之间仅有一部敞开式楼梯,火灾发生后,楼梯间迅速充满高温有毒烟气,二层住宿的学员难以通过楼梯逃生。二层西侧学员集体宿舍4个外窗均安装有防盗网,学员无法通过西侧外窗逃生。
如果大家在生活中发现堵塞“生命通道”的安全隐患,特别是“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存在这样的隐患,一定要向有关部门举报,做一名公共安全的吹哨人!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