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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医保政策详解:退休医保缴费年限及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规定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太原医保政策详解:退休医保缴费年限及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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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1.
https://www.shebao100.cn/pedia/pd_74505.html

太原市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需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男性25年,女性20年)和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的要求,才能在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于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的情况,居民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按每年折算1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

最低缴费年限

根据并人社发〔2011〕92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了退休的人员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实际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根据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

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实施之月为界,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不足怎么办

  1. 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如本人自愿,在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可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可同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转退休手续。

  2. 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在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停止缴费并办理了退休审批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三个月内应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手续。缴费年限不达规定的,要按规定一次性补足。逾期不办理的,可视作自动脱保,但原个人帐户基金仍可继续使用。

  3.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的职工,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办理参保手续,并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足额补缴费用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应按首次参保人员对待。

  4.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达规定的,需按照办理补缴时的上年度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足额补缴。

  5.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都符合政策规定的退休职工,由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导致退休待遇暂时不能计算发放,在此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应先由参保职工个人全额垫付,待退休养老金待遇补发后再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按规定给予报销。

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并参加职工医保后,以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进行测算,按每年居民医保折算为1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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