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步骤及法律规定详解
经济性裁员步骤及法律规定详解
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措施,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实体要求。本文将详细介绍经济性裁员的定义、具体流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帮助企业和劳动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情况。
申请经济仲裁的步骤
仲裁的法定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受理阶段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 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
- 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
经济性裁员的定义与流程
什么叫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经济性裁员的流程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裁减人员既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员总会给职工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负作用,为此,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人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相关法律规定
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性要件和实体性要件,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