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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案释法 小案大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欠债,能否直接执行企业财产?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沂”案释法 小案大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欠债,能否直接执行企业财产?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845517

基本案情

2019年甲公司向乙公司运输一批货物,但乙公司一直拖欠货款,双方协商无果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沂源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相关货款并承担诉讼费。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于2024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甲公司向沂源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乙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高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执行过程

经工商档案查询,被执行人乙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高某,注册资本30万元,被执行人乙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经被其他法院采取了限高失信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乙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在其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时,甲公司申请追加出资人高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沂源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追加的被执行人进行执行,追加后查询到高某部分财产,该案仍在进一步执行中。

法官说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同时,民法典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其中,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这种特殊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当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即投资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允许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原则上只有依据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人才能成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追加是对义务主体的扩张,能够进一步确保申请执行人实现胜诉权益。但追加被执行人并非任意为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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