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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子女可以独自处分遗产吗?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父母去世,子女可以独自处分遗产吗?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380399

父母同日去世,次子将他们房屋卖掉,其余三子女告上法庭,请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被告辩称自己有权处理。法院如何判决,请看下面的案例吧!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刘某一、刘某二、刘某英与刘某三系刘某叶与孟某兰的四子女,2021年8月2日刘某叶与孟某兰同日去世,留下四间瓦房及院落,土地及房屋权属均登记在刘某叶名下。

钟某红房屋在案涉房屋的后边,与刘某叶与孟某兰是南北邻居。2024年4月份,刘某三与钟某红签订《宅基地及房屋转让协议》,将上述四间瓦房及院落与钟某红村西湖零头二分地进行了置换,钟某红支付刘某三宅基地及房屋转让款50,000元。2024年7月份,刘某一、刘某二、刘某英得知上述宅基地及房屋转让事实,遂诉至郯城法院要求确认上述宅基地及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钟某红与刘某三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

郯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四间房屋及院落系刘某叶与孟某兰生前所盖且宅基地及房屋产权均登记在刘某叶的名下,应属于刘某一、刘某二、刘某英与刘某三父母留下的遗产,作为遗产在不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该遗产属于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共有财产,在没有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刘某三无权擅自处理。钟某红作为原告的邻居在明知涉案房屋及院落登记在刘某叶的名下,系三原告及被告刘某三父母留下来的遗产,还私自与被告刘某三签订《宅基地及房屋转让协议》,属于恶意串通,侵犯了三原告合法继承权益,该《宅基地及房屋转让协议》应属于无效。

因该涉案房屋剩余三间房屋墙体多处破损,现无人居住,也不存在居住条件。钟某红在外地,房屋实际未完成交付,故对于原告请求钟某红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刘某三与被告钟某红关于位于郯城县某镇某村,南北邻空地、东西邻夹巷,面积242.19㎡的《宅基地及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宣判后,双方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如果父母有遗嘱的话,遗嘱继承优先。如果遗嘱明确指定由某个子女继承全部遗产,那这个子女可能有权独自处理。如果父母没有遗嘱,那就走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所以如果父母都去世了,子女和祖父母(如果还在世的话),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时候,子女不能独自处分遗产,必须和其他继承人协商,分割遗产后才能处分各自的财产。若子女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私自变卖,转移财产,可能构成侵权,其他继承人可起诉要求赔偿或返还财产。本案刘某三称其父母生前将涉案房屋留给自己,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案涉房屋是原被告父母留下的遗产,依法应由继承人共有,在没有经过三原告共同同意的情况下,刘某三无权擅自处理,且钟某红作为他们的邻居应知晓房屋系父母留下的遗产,仍与刘某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恶意串通,应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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