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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守护家庭和谐,共筑反家暴防线!│ 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守护家庭和谐,共筑反家暴防线!│ 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047730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不仅会对受害者造成身体和心理的伤害,还会对整个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本文通过两个真实的家暴案例,展示了相关部门如何联动为受害者提供综合救助帮扶,并详细介绍了反家庭暴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以期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还对其心理造成深远影响,甚至可能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前日,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发布了“北京市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有两则案例关于家庭暴力,一起来看。

案例一:伍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01
伍某(女)与唐某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育有两女。婚后唐某多次谩骂、殴打伍某及两个女儿。2022年6月24日,伍某再次被家暴,造成左脚骨折,并被唐某锁在家中限制人身自由,6月27日携大女儿逃出后报警,后因无处居住于8月23日向妇联求助紧急庇护。

案件办理情况

02
区妇联接案后迅速反应,将此案纳入区妇联综合维权服务项目个案支持,联动多方为伍某提供综合救助。一方面,按照家暴案件处置流程及时帮助伍某脱离险境。区妇联立即联系区救助站紧急将母女安排在救助站庇护,同时帮助伍某及时获得治疗;联合多机构评估伍某状况,区乡村三级妇联、乡民政科、乡司法所、村委会、派出所、社工、律师等共同召开联席会,研判伍某面临的家暴危险等级及下一步救助计划;协调公益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了解到伍某曾多次被家暴,协助伍某迅速前往法院立案,法院第二天即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另一方面,多部门联动为受害人提供综合救助帮扶。公安机关紧急为伍某补办身份证,出具伤情鉴定报告,配合法院调取证据,并对唐某进行了行政拘留,乡妇联为孩子领取开学课本,村委会、村妇联针对唐某父母做教育工作;社工对伍某日常生活进行帮助;妇联组织促进多部门联动,支持保障伍某生活,并定期开展回访。

典型意义

03
家暴行为严重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危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由于其行为隐蔽、难取证、易升级等特点,是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中的重难点问题。本案是一起妇联组织联动有关部门融合发力为受家暴妇女提供综合维权服务的典型案例。妇联组织在接到家暴案件后迅速反应,及时研判风险等级,充分发挥联动作用,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临时庇护、救助帮扶、定期回访等综合服务,有效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体现了党政主导下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各方协同、多维联动、凝聚合力的全方位保护。

案例二:李某被家暴案

基本案情

01
张某与李某(女)于2021年1月结婚,育有一女,和二人共同生活。2023年6月至10月间,张某在家中多次殴打李某,致使李某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办理情况

02
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积极联合妇联组织协助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支持被害人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缓解被害人后顾之忧。为减轻家暴事件和父亲被羁押对孩子造成的影响,检察官到当事人家中走访,开展心理疏导并申请小额经济救助。主动联系属地街道及派出所,共同协助被害人搬离原住址,回归正常生活。在张某临近释放时,驻所检察官多次与其谈话,讲法理、述情理、解心结,其表示出狱后不会再犯。此外,检察机关以该案线索为切入点调取辖区涉家暴行政案件卷宗和医院病案材料,发现医院未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公安分局作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后未及时送达村(居)委会等问题,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反家暴强制报告和家庭暴力告诫“双制度”落实。

典型意义

03
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积极主动融合履职,做实被家暴妇女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基础上,积极开展教育转化,同时通过心理疏导和经济救助关注孩子身心健康,并通过联动开展法律援助、支持起诉、帮助被害人搬离住所等方式保障妇女人身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通过刑事案件发现线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促进辖区反家暴强制报告制度和家暴告诫制度落实,有效凝聚反家暴合力,推动婚姻家庭纠纷有效化解和家庭暴力的前端预防。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很多婚姻中,正是因为一再的纵容忍让和软弱,所以才导致家暴会越来越变本加厉。

如果遭遇家庭暴力,

一定要勇敢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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