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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一次還不夠?教你搞懂累犯加重刑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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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创作中心

被抓一次還不夠?教你搞懂累犯加重刑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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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制度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旨在通过对再犯者加重刑罚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然而,累犯制度的具体适用条件、刑罚加重机制以及其背后的法律争议,往往让普通民众感到困惑。本文将从累犯的定义、构成要件、刑罚加重机制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争议等方面,为您详细解析这一复杂的法律制度。

1. 再犯与累犯差在哪?一篇快速抓住累犯核心!

(1)什么是累犯?

累犯,这个词汇听起来简单,但其法律含义却远比表面复杂。根据《刑法》第47条第1项规定:“受徒刑之执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累犯的定义并不仅仅是“再犯”这么简单,而是指一个人在服完刑或部分执行并获赦免后,如果在5年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这个新犯的罪就会被视作“累犯”,面临高达“本刑加重二分之一”的惩罚。

这条法则实际上是在法律上加重处罚,以达到警示作用,让那些意图“一错再错”的人三思。加重刑罚的时间起算点在于前次刑罚执行完毕的时刻。也就是说,当你一脚踏出监狱大门的那一刻起,法律就开始计算“累犯追蹤期”,在接下来的5年内,如果故意再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你就将面临加重刑期的命运。

假设有个案例:某甲因A罪而入狱,服完刑出狱后5年内故意犯下B罪,这样一来,B罪就会构成累犯,刑期会在原刑的基础上加重二分之一。这种加重不仅意味着更长的刑期,还代表着司法对累犯者的一种严厉惩戒。

累犯制度的存在不仅是对“犯罪惯犯”的严格监控,也是法律保护社会安全的一道防线。认清这条潜在的高风险法律规范,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堂重要的“法律防身课”。

(2)什么情况下才算“徒刑之执行完畢”?

徒刑执行完毕的三种可能

在刑事司法中,并非所有刑罚都需要“关到底”,“徒刑执行完毕”实际上可以通过以下3种情况达成:

  • 服刑期满直接出监:这是最直接的情况,受刑人在狱中服满刑期,完成所有应服刑期后直接出监。
  • 假释期满且未被撤销:有些受刑人在服刑一段时问后符合假释资格,经法务部核准提前出监,若假释期间届满且未遭撤销,根据法律,也将会视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 易科罚金或易服社会劳动服务:对于罪刑较轻的案件,若法定刑为5年以下且法院判刑6个月以下,受刑人可选择以缴纳罚金或社会劳动来替代入监。当罚金缴清或劳动服务结束,也视为刑期已执行完毕。

累犯成立的关键

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情况,就算是徒刑执行完毕。如果在之后5年内故意再犯足以判处有期徒刑的罪行,即符合累犯条件,将面临加重刑罚的风险。

这3种途径不仅揭示了刑期终结的多种可能性,更提醒我们“执行完毕”的细节与未来再犯的法律后果。想避开累犯加重刑罚的雷区,这些关键知识你不能不懂!

(3)累犯还是再犯?法律上的差异看这边!

许多人对“累犯”和“再犯”的概念感到模糊,以为两者只是“一再犯罪”的不同说法,但其实,在刑法中,这两者有着截然不同的定义和法律后果。这里带你一次掌握累犯与再犯的关键差异,让你不再混淆!

首先,所谓的“再犯”是指行为人曾经因犯罪受刑,刑期已经执行完毕,之后又再次犯下其他罪行。只要刑期结束之后又犯新罪,无论时间长短,这就是所谓的“再犯”。

然而,“累犯”的定义比再犯更严苛。要构成累犯,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项条件:

  • 前罪已经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若刑期尚未执行完毕,后面再犯的罪行就不构成累犯。
  • 后罪在特定期间内发生:法律限定了前罪执行完毕后的一段追踪期内,若此期间内故意再犯,才会被认定为累犯。
  • 后罪须达有期徒刑以上:也就是说,仅限于严重罪行,累犯制度才会有生效。

简而言之,累犯必须是前罪的刑期已确实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再次故意犯下足以判有期徒刑的罪行。如果只是单纯判刑但未执行或刑期尚未结束就犯新罪,那只是“再犯”,不会被认定为累犯。

值得注意的是,累犯加重刑期的规定只适用于“故意犯罪”,如果后罪是因过失而起,累犯条例将不适用。这项设计是为了吓阻那些一再挑战法律底线的故意犯,提醒行为人谨记刑罚后果。

(4)累犯怎么成立?快速掌握其要件与适用范围!

累犯的构成并不简单,法条中对其条件有严格的要求,主要可分为“前罪要件”与“后罪要件”,满足这些条件,才会构成累犯。让我们逐一了解累犯的法律标准,揭开这些关键条件背后的秘密!

前罪要件

要成为累犯,前罪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 故意犯罪:累犯的适用仅限于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不算在内。
  • 判处徒刑:前罪必须经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若只是拘役或罚金刑,不会构成累犯。
  • 刑期执行完畢或赦免:前罪刑期必须已完全执行或获得赦免,执行未完或未开始执行则不符合累犯标准。

后罪要件

前罪条件满足后,后罪也必须符合一定标准才能成立累犯:

  • 5年内再犯:前罪刑期执行完畢或获赦免后的5年内,再次犯下犯罪行为。
  • 故意犯罪:后罪也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成立累犯。
  • 有期徒刑以上的法定刑:后罪需达有期徒刑以上的法定刑度,轻微罪行不计入累犯。

累犯的条件并非随便就能满足。过失犯罪即便再犯,仍不构成累犯;若前罪仅为拘役或罚金刑,即使在5年内再犯也無法构成累犯。这些严格的法律界限,正是司法在判断累犯时的基础依据,任何忽略这些条件的行为都可能导致错误判断。

想知道自己是否符合累犯条件?搞懂这些“前罪与后罪”的法条细节,或许会让你避开累犯的陷阱!

2. 累犯如何“加重”?刑罚计算与其他规定大公开!

(1)累犯刑罚怎么变更重?带你看懂加重计算的方式!

在法律的天平上,累犯的代价远比一般人想象的更高,特别是在刑罚加重的计算上。当法官遇上累犯案件,如何算出更重的刑期?这里揭露累犯加重的运算规则,让你彻底了解累犯会面临怎样的严厉惩罚!

加重刑罚的公式:最高、最低刑度都要加

法律明确规定,累犯的刑罚不只是简单的“再加一点”,而是要同时拉高原罪的最高和最低刑度。法官会先依原罪的法定刑範围作为基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重,最少增至1个月,最多可增加至1/2。举个例子,如果抢夺罪的法定刑期是6个月至5年,累犯情况下,最高刑期可以提高到7年6个月,最低刑期则可提高到7个月。

最低刑期加重并非一定到1/2

法律上提到的“加重至二分之一”,实务上并不一定要求最低刑度要加满1/2。举例来说,如果前次罪行的最低刑度是6个月,累犯后增加1个月或更多即可符合法律要求,不見得必须达到3个月的1/2增幅。

累犯的量刑:以月为单位的精细计算

在台湾的刑事实务中,累犯的刑期是以“月”为单位计算,这也意味着法官在判决时有更高的精确度。在累犯的情况下,像抢夺罪这类最低刑期为6个月的罪行,加重后的最低刑期会增加至7个月,精准符合累犯的量刑要求。

刑罚的警示效应

这种加重刑期的制度,不仅加深了对累犯行为的法律惩戒,也让“一错再错”的行为人更有警惕。法官在判决时透过计算最低和最高刑度的同步加重,无形中提高了累犯的成本,形成强而有力的警示效应。

总结来说,累犯加重刑期的计算背后蕴藏着严谨的法則和细节,这并非随意操作的结果,而是法律对累犯的明确约束。面对累犯制度,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否则等待的将是更高昂的代价。

(2)刑期之外,累犯对受刑人还有哪些影响?

累犯不仅只是刑期更长,背后还有更多无形的“加码处罚”等着他们。在法律的严格规范下,累犯的待遇和一般受刑人完全不同,从假释到狱中生活,处处充满限制和代价。这些特殊规定不只是惩罚,而是强烈的警示,让反复犯罪者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

假释:累犯要更长的“努力”

对一般受刑人而言,假释是一线光明,让他们有机会提前回归社会;然而,累犯却得熬过更长的刑期才可能申请假释。这种严格的规定,无疑是在告诉累犯:一再挑战法律,假释之门将离你更远。

外役监免谈:累犯无法享受的“外出机会”

即使符合条件,累犯也几乎无望申请外役监,不得外出进行劳动或参与社会服务。这意味着,累犯的生活空间和选择被进一步压缩,无法像其他受刑人那样藉由劳动表现来减刑或获得自我成长。

教化和训练机会受限

狱中的教化活动和职业训练,一向是帮助受刑人改过自新的重要手段,累犯却可能被排除在这些计划之外。这样的安排不仅是在让累犯自省,更是在司法体制中传达明确信号:你一再挑战法律,教育与自我提升的机会将不再优先。

司法的警告与警示

这些特别待遇,不只是对累犯的惩罚,更是司法对“再犯不悔”者的严正态度。立法与司法机关用这些更严格的限制措施,告诉社会:反复犯罪将面临超乎想象的后果,法律会让他们“记住”这次的教训。

累犯的待遇不只是延长刑期这么简单,狱中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提醒他们,法律的容忍度有限,选择一再犯法将迎来更多“特别代价”。这是对一再挑战法律底线者的最后警告:不仅要负起责任,更要承受与众不同的严厉惩戒!

(3)累犯还可以缓刑吗?

依照刑法第47条第1项的规定,完成刑罚后的5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将直接被视作“累犯”。这可不是轻轻带过的标签!一旦被认定为累犯,你的缓刑梦想将瞬间破灭,无法申请任何缓刑待遇。

为什么这么严格?因为累犯代表在法律面前“一再挑战底线”。对于这些屡教不改的行为人,法律毫不手软,以杜绝再犯为目标,彻底剥夺缓刑资格,强制面对应有的惩罚。换句话说,这就是法律的“加倍奉还”!

所以,别心存侥幸!完成刑罚后的5年内,别让自己落入累犯的险境,因为一旦跨过这条界线,缓刑将与你无缘。

3. 累犯重罚是否合法?违宪疑虑掀起司法大讨论!

(1)大法官释字第775号!累犯制度迎来新变革?

2020年6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发布了释字第775号解释,为累犯加重处罚制度进行阐释。这项解释不仅维系了累犯加重处罚的基础原则,更赋予法官灵活裁量权,让累犯的量刑不再是一刀切的严格规范!

775号解释的关键影响:累犯加重处罚不违宪,但需衡量罪刑平衡

大法官指出,现行的累犯加重制度符合宪法的立意,有助于防止重复犯罪。然而,若累犯加重导致罪刑失衡,则有可能违反罪刑相当原则。因此,法官在适用累犯加重时应根据案情具体考量,并在必要时得例外不予加重,避免因加重而产生不合理的惩罚。

法官应考量的因素:罪刑相当与比例原则的平衡

775号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累犯制度应兼顾罪刑相当和比例原则,要求法官在裁量时必须仔细评估以下因素,以确保刑罚合乎个案的具体情境:

  • 犯罪类型与法定刑度:行为人所犯罪名及其法定刑期,需与累犯处罚后的刑罚相符。
  • 前科情况:包括前科次数、犯罪间隔时间及严重性,让累犯背景更具参考意义。
  • 加重后的刑罚长度:加重后的刑期是否与罪行成比例,避免惩罚过度。
  • 例外不加重的理由:当个案具备特殊情况,法官可选择不加重,维护罪刑平衡。

释字775号的意涵:给予法官更大裁量空间,守护罪刑正义

此解释赋予法官灵活运用累犯加重的权力,避免因累犯加重制度引发的违宪争议,真正实现罪刑相当的正义目标。随着775号解释的出台,累犯的量刑不再只是“一律加重”,而是根据个案差异进行精准调整,让司法更具弹性和公正。

总而言之,大法官775号解释为累犯制度开创了新的可能,标志着台湾刑罚体系向更加细致、公平的方向迈进。

(2)判决后才知道是累犯,能否更定其刑引发热议!

在刑法第48条与刑事诉讼法第477条的规定下,若判决确定后才发现被告是累犯,检察官可以要求法院“更定其刑”,也就是再加重刑罚。然而,这样的做法却因大法官释字第775号解释,成为宪法争议的核心,直接触碰到了“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的基本原则,引发了法律界的热议!

一事不再理:判决确定后不容翻案再加刑

所谓“一事不再理”,是为了保护已终结的诉讼程序不再被翻覆,维护被告权益。大法官指出,一旦判决确定,案件就算正式结束,若仅为了加重刑罚而重啟程序,不仅缺乏重大公共利益依据,也违背了稳定性原则。此舉意圖讓已決定的案件再度審理,顯然不符合程序正義。

禁止双重危险:避免累犯被“重罚加码”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则要求,任何人不应因同一行为遭到多次刑事追诉。若在判决确定后发现累犯再加重刑期,无疑是在将被告置于双重惩罚之中,这不仅侵犯了基本权利,更动摇司法裁决的稳定性。大法官因此判定,刑法第48条及刑事诉讼法第477条的累犯加重条文违宪无效,从此不再允许判决确定后仅因累犯情形加重刑度!

法律界反思:人权保障与社会安全的平衡挑战

这项解释在法律界掀起了激烈讨论。支持者认为这是捍卫人权和程序正义的重要进步,避免了过度惩罚的风险;但反对者则担心这会削弱累犯制度的威摄力,让社会治安面临挑战。

无论立场如何,这项解释为台湾的刑事体系带来了深刻影响,凸显出法治社会中,人权保障与法律吓阻之间的微妙平衡。未来的累犯制度修订势必需要在保障社会安全与维护基本人权之间,找到更加合理的法律方案,为公平正义构筑更坚实的基础!

(3)累犯制度该留还是改?正当性与修法未来大解讀!

累犯加重刑罚的初衷,是为了对付那些具有高度危险性且对刑罚无所畏惧的行为人,试图通过更严厉的惩罚来吓阻再犯。然而,这种“一再加重”的做法是否真正符合罪刑相当原则?随着现代刑法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对提出质疑。

累犯制度的正当性:行为人刑法vs.行为刑法

我国现行的累犯制度基于“行为人刑法”的观点,注重于行为人的危险性,而非单纯看其行为的不法性与罪责。这样的立场与现代刑法逐渐强调的“行为刑法”和罪责原则形成冲突。现代刑法更强调个案中的行为本身,而非行为人的整体性格特质,这也让累犯制度的合理性受到挑战。

累犯制度未来的修法方向

在此情况下,累犯制度的修法方向不禁让人思考:应该是彻底废除累犯加重规定,让法官根据个案情节自由量刑,以彰显罪刑相当原则?还是应保留累犯制度的同时,赋予法官更多裁量空间,兼顾对社会安全的保障与对被告人权的尊重?

这是一个对立法机关的重大挑战,因为在刑罚与人权保障之间取得平衡,意味着立法机关需慎重考量累犯加重制度的价值,并探索如何调整制度才能同时符合时代需求和刑法基本原则。

建构更加公平的刑事司法体系

只有在累犯制度与罪刑相当原则间找到最佳平衡,才能实现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刑事司法体系。在立法的未来道路上,这不仅是对法理学的考验,更是对台湾司法体制的深刻反思。

以上是关于累犯的相关信息,如果对于累犯等还有其他疑虑,或是想了解更多法律相关知识,都欢迎点击下方免费咨询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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