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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怎么确认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怎么确认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66law.cn/laws/162372.aspx

在生产活动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如何准确界定责任主体是事故处理的关键环节。本文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详细阐述了四种主要的责任主体类型及其具体责任范围,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事故调查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事故责任主体即事故责任者,是指未履行法定义务、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和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负有责任并应受法律制裁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应受责任追究的事故责任主体主要有四种:

事故发生单位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依法应当履行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义务;因其违法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有报告、救援和接受调查的义务。据此,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不仅要追究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还要对其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对生产经营活动负全面领导责任、有主要决策指挥权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负有直接领导、管理责任的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

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实施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如果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确定涉及《安全生产法》、《刑法》、《民法典》等多部法律法规,更涉及多种类型的具体情况,这对于经常从事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安监人员是一项急需明确和梳理的重要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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