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停车问题小区租户和保安冲突“升级” 责任究竟怎么划分?
因停车问题小区租户和保安冲突“升级” 责任究竟怎么划分?
导读:近日,西安一小区发生一起因停车问题引发的租户与保安冲突事件。租户张先生因车辆停放问题与保安队长王某发生争执,随后发展成肢体冲突,导致张先生腿部骨折、颅脑轻度损伤。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律师表示,保安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物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租户:因停车矛盾激化
被小区保安队长当街殴打受伤
张先生今年55岁,是西安市建工路巧克力公寓的一位租户,他介绍,自己在小区租住已有五年时间,平日都会将车停放在小区内,停车费是按月向物业缴纳,“1月17日晚上10点左右,我驾车到小区门口时,值班的保安称小区内没有车位,不让进。我和保安沟通,说要是有人需要挪车或者有空的位置,我再下来挪车就行,这才停到了小区里面。”张先生说,晚上11时左右,小区保安队长王某给他打来电话,上来就骂他听不懂人话。
“他说我的车挡住了消防通道,让我赶紧挪走。对方语气很不好,我们在电话中拌起了嘴,都说了些气话,虽然吵得很不愉快,但我随后还是把车挪走了。”张先生说,他和女朋友在小区门口经营着一家便利店,当天晚上11点左右,作为小区保安队长,王某直接上门找了过来,在这期间又发生了争吵和小推搡,但随后被别人劝开了。
张先生回忆,次日上午8时许,当时他和女友正在便利店经营生意,没想到王某又径直冲了进来,“进来后他就把我往外拉,要打我,一直走到小区门口的监控盲区,当街把我摔到地上后骑在了我身上殴打我,就是在这个过程中,我的腿被他压断了。”张先生说,现场他拨打了110和120,物业经理也到了现场,但什么话都没说,随后他被送往医院。
现状:小区停车位较少致停车紧张
冲突致租户骨折及轻型颅脑损伤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张先生提供的店内监控录像中看到,1月18日上午8时39分,保安队长王某进入便利店后径直走向张先生,并两次喊着“你给我道歉”,张先生则回复称“我给你道啥歉,你往外走,我还没找你呢,你来第三次了……”随后,两人在拉扯和争吵下走出便利店。
3月4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来到巧克力公寓小区,小区并不大,只有一栋住宅楼及一条主干道供车辆进出,小区在临街道路的东西两边各设有一道门,其中西侧的大门为消防通道专用的大门,往日里是封闭状态,东侧的大门供行人和车辆日常进出。据了解,小区整栋楼有近600户居住,但私家车位和公共车位的数量还不到100个,往日里停车确实较为紧张。
由于小区门口处属于监控盲区,记者无法了解到两人如何产生了肢体冲突,但在张先生女友提供的一段视频中可以看到,保安王某已将张先生按在地下,一条腿压在其身上,并有用手抽打张先生面部的动作。
经送医治疗,张先生被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等,后转入西安市红会医院。“看病现在已经花了5万多元,腿部做手术后行动非常不方便,此外颅脑损伤也经常使我头昏呕吐,整个人状态很不好。”张先生说,让他气愤的是,事发至今保安王某和小区物业没上门看过他一次,更别提道歉和赔偿。
保安:多次提醒仍不按规定停车
被辱骂后只是想要对方道歉
警方已经立案调查
在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物业负责人告诉记者,据他了解,当时因为小区车位已满,门口保安便没让张先生开车进入,但张先生不仅说了一些不好听的话,还将车辆停放在了消防通道处,本来就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
“保安王师傅知道后和张先生产生了口角,物业当时也提醒和劝过王师傅,但没想到第二天上午还是发生了争执并打起来了。”这位负责人称,保安王师傅和租户张先生俩人认识已久,是老熟人,王师傅本身属于直性子的人,被张先生骂后就想让张先生道歉。“公司已经对张师傅进行了警告与罚款的处理,这件事如今警方也已经介入,看最后警方如何处理。”
在保安室内,保安王师傅表示,他和张先生认识很久了,对方的车还是在他的介绍下买的,平常停车也会关照对方,“他的车钥匙还在安保室,有时候他乱停车,还是我们帮他挪车。”王师傅说,因为消防通道不能占用,年前检查也严格,在这件事发生前他曾多次提醒张先生按规定停车,没想到对方不仅不领情,还在电话中先骂了他,对此他感到既委屈又生气,这才多次找对方,只是想要一个道歉。
对于殴打租户的情况,保安王师傅认为,对方受伤是双方争执下发生的意外情况,而并非是有意产生肢体冲突,“此前我并没动手,对方一再谩骂下,我们俩拉扯一同摔倒在地上,也就是生气,并没有真打他,他的伤情很可能是之前就存在问题。”
记者了解到,张先生报警后,西安公安雁塔分局等驾坡派出所已立案调查,并向张先生出具了立案回执单,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著名公益律师、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认为,本案中保安的行为,不排除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是否涉嫌故意伤害、构成犯罪,依赖于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其次,从民事侵权角度,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从监控录像和当事人陈述可以看出,保安对张先生存在主动攻击的倾向,对张先生的人身损害存在故意,需对此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依据保安的陈述,张先生在肢体冲突发生前,存在一定的辱骂行为,若有证据证明张先生确实存在该行为,且该行为与张先生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依据公平原则,则张先生或对自己的损伤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中,保安与张先生第一次发生语言冲突时,是为了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但是,依据现有材料,案涉的肢体冲突发生在保安向张先生寻求道歉的过程中,该行为是私人恩怨的解决,属于保安的个人行为,难以被认定为《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的职务范围,因此,物业应不存在责任。”朱长江说,实践中,若保安与业主发生冲突,物业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保安在履行职务行为,同时,物业存在选任过错、培训过错或管理过错。
朱长江提醒,小区物业、住户之间的矛盾时常发生,对物业来说,应规范用人,完善制度,做好培训与管理;对保安人员来说,应严格按照制度履职,规范沟通方式,避免情绪化解决问题。业主也应当体谅工作人员,文明沟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保安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打伤了租户,物业作为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不过,物业作为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追偿。如果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租户也存在过错,那么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方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方的责任,据此,在赔偿方面,可减轻保安的责任。
赵良善表示,因为此事存在监控盲区,遂双方针对租户受伤的诱因各执一词,即使诚如保安所说俩人拉扯后造成租户受伤,保安也不难辞其咎,因为这仍能说明保安亦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经法医鉴定,租户的伤情构成轻伤或重伤,保安恐怕还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实习生 戴小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