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装电子猫眼被邻居告上法庭,法院:侵犯隐私应拆除
因装电子猫眼被邻居告上法庭,法院:侵犯隐私应拆除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安装电子猫眼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引发社会关注。
案情回顾
李先生和老邓是同一楼层的邻居,两家大门相对而立,间隔3米多。李先生为方便查看快递情况,在入户门上安装了具备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猫眼。然而,此举却引发了老邓的强烈不满。
老邓认为,这个电子猫眼就像一个"间谍",会拍下自己和家人每天的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隐私信息。在多次协商无果后,老邓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拆除电子猫眼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涉案电子猫眼具备依据自身感应而自动拍照功能,李先生提供的电子猫眼拍摄的照片,可以清晰显示两户人家入户门前的公共走廊区域。两住户入户门前的公共走廊虽为公用走道,但因该楼层系一梯两户,该公用走道与两住户专有的私密空间直接相连,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应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法院认为,李先生安装的电子猫眼事实上形成了对老邓隐私权的侵犯,应予以拆除。关于老邓要求李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因其未就所受的精神损失向法院充分举证,故法院对其上述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拆除电子猫眼,并驳回老邓的其他诉讼请求。李先生没有上诉,按照法院判决书自动拆除了电子猫眼。
法官解读
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助理王文敬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王文敬称,虽然业主认为电子猫眼拍摄的是楼道,但对于门对门或者两家相距很近的情况,摄像头事实上却对着对门邻居的大门,或是能拍到邻居出入家门的情况,并不是单纯只拍摄楼道。只要设备摄录到邻居家住宅内部部分情况,或者邻居日常进出住宅的情况,都是对邻居的私密空间、私密信息造成了侵扰,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法律建议
王文敬提示,对于想安装电子猫眼和带有摄录功能的智能门锁的业主来说,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与邻居的距离超出摄录范围,日常拍摄不到,安装没有问题。又或是调整设备安装的角度,尽量不拍摄到邻居的个人隐私。如果无法避免拍摄到邻居,可以事先和邻居沟通协商,共享监控资料或者共同安装,取得邻居的同意就可以合法安装了。擅自安装一旦发生纠纷被认定侵权,不仅要拆除设备,还影响邻里关系,就得不偿失了。
(本文原文来自《法制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