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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虚拟货币或借钱给他人投资虚拟货币合同是否有效?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出借虚拟货币或借钱给他人投资虚拟货币合同是否有效?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866631

随着虚拟货币投资热度的持续攀升,相关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近日,一起涉及虚拟货币借贷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虚拟货币投资的潜在风险,更为公众敲响了警钟:在涉及虚拟货币的借贷活动中,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为您详细解析其中的法律要点。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肖某与沈某系邻居,双方都进行着A币等虚拟货币的投资。2021年9月起,沈某陆续以老板建矿场、投资虚拟货币等需要资金为由向肖某借款或者借A币,并出具借条承诺向其支付高额利息。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期间,肖某向沈某转账合计338万元,交付A币总计7万个。后双方因还款事宜产生纠纷,肖某将沈某诉至法院,扣除已归还的257万元及2万个A币,请求法院判决沈某归还剩余借款、利息及A币。

沈某辩称,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系合作投资虚拟货币关系。沈某认为,肖某知悉借款款项系用于购买矿机和投资虚拟货币,肖某愿意投入是因为肖某期望通过沈某的投资,实现收取高收益的目的,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买卖投资虚拟货币或以虚拟货币作为交换物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对应的法律关系因无效而不受法律保护。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肖某提供的借条以及肖某、沈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沈某系以老板建矿场、投资虚拟货币为由向肖某借款或A币,并约定了利息,双方之间达成的是借贷合意,并非虚拟货币的合作投资意向,因此,双方之间并非合作投资关系。依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肖某向沈某出借A币,或明知沈某借款用于投资虚拟货币等非法金融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有关利息的约定亦无效,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肖某向沈某转账338万元,上述财产沈某均应返还。经法院核算,扣除沈某已还款项257万元,沈某还应返还肖某81万元。A币系虚拟货币,并非法定的流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肖某应当自行承担出借A币的损失。肖某起诉后,沈某仍未还款,实际占用了肖某的资金,故法院酌定沈某以未还欠款81万元为基数,自肖某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法官说法

此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投机取巧行为,因为虚拟货币非官方发行,本身不具备合法的价值属性和流通属性,并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在此,法官提醒,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出借款项时要了解清楚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若借款人系将款项用于虚拟货币投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切记要警惕和远离,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一旦出借款项,不仅无法从中获得利息收益,甚至面临本金全失的风险。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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