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普法:网购避坑必看!教你在不同消费场景下如何维权
“3·15”普法:网购避坑必看!教你在不同消费场景下如何维权
导读:网购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重要议题。本文通过三个真实案例,详细解析在网购假货、二手交易平台虚假发货以及购买"三无"产品等常见消费场景下的维权方法,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一:网购热水器遇假冒产品
2023年6月19日,消费者张某因新家装修,在某百货商行的淘宝店铺下单购买一台某品牌热水器,支付3千余元。考虑装修进度,张某备注延迟一个月发货,并向商家询问是否为品牌代理商。商家明确回复是厂家直接供货、官方授权,质量有保证,支持验证、全国联保等。7月21日,商家按约发货,张某收货后正常预约安装使用。然而同年11月,热水器出现质量问题,张某拨打全国联保电话,售后人员上门扫码却提示数据异常,拒绝提供服务。经生产厂家查证,该百货商行并非授权店铺,张某购买的热水器无生产、出厂记录,涉嫌假冒。张某与商家多次沟通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退款补偿无果后,将商家诉至新罗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百货商行形成合法买卖合同关系,张某作为消费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某百货商行销售时故意告知张某虚假情况,使张某误认为案涉产品为某品牌热水器。因此张某要求某百货商行退还货款3千余元,并支付商品价格的三倍赔偿金9千余元的主张,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依法判决:某百货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张某购物款3099元及支付张某赔偿金9297元。
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予以惩罚,并威慑、警告其他经营者,防止欺诈行为发生,净化市场环境。家用电器是与家庭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物件,家用电器质量安全关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某百货商行向消费者隐瞒产品真实情况,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使消费者误认为案涉产品为某品牌热水器,已构成欺诈行为,法院依法适用“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制度,判决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态度鲜明地依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家电销售市场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二手交易平台遭遇虚假发货
2024年4月,李某某在淘宝网闲鱼平台向廖某某购买一部二手苹果手机,支付500元货款(含快递费)。付款后,廖某某要求李某某先确认收货再发货。李某某确认收货后,却迟迟未收到物流信息。向极兔快递公司查询得知,单号对应的收货人并非自己,货品也不符。李某某向闲鱼平台举报,但未得到有效处理。此后,物流信息显示快递于4月12日被“退商家本人签收”,李某某再联系廖某某时已被拉黑。李某某通过平台披露信息尝试短信沟通退款,仍未得到回应,追损无果后诉至新罗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廖某某通过闲鱼平台形成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廖某某在李某某支付价款后,未按约定交付货物还虚假发货,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依法判决:因廖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新罗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某货款500元。
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网络二手交易平台日益活跃。这类平台虽为闲置物品流通提供便利,但监管难度较大,不法分子常借此实施虚假发货、以假乱真等欺诈行为。本案中,卖家诱导买家“先确认收货后发货”,规避平台规则,使买家在未收到货物时货款已进入卖家账户,平台难以介入追款。
法官提醒消费者,进行二手交易时应选择规范平台并严格遵守交易规则,警惕低价陷阱。遇到纠纷要冷静收集证据,及时维权。同时呼吁交易平台和相关部门强化监管,打击不诚信与欺诈行为,营造安全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
案例三:购买"三无"产品维权
2025年2月,梁某在微商蒋某处购买了减肥产品,蒋某通过快递将减肥产品交付给梁某。梁某收货后发现该产品没有法律强制性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配料等信息,俗称“三无产品”,于是要求退货退款。而蒋某称该产品系从其他微商处购买后转卖,其可以提供产品检测报告证明对人体无害。双方沟通无果,梁某诉至新罗区人民法院,要求梁某返还货款4000元,并且按照“假一赔十”予以4万元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一面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一面要求双方将案涉减肥产品原物和检测报告移送至法庭审查。经审查,案涉减肥产品外包装没有任何产品成分、生产日期或者是生产产家的标识。而蒋某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仅是复印件,且该份报告显示的中成药系一款在药监局备案的保健产品,不能够证明是针对案涉产品的检测报告。经过多次线上调解,承办法官认为“假一赔十”固然能够对蒋某行为予以惩戒,却难以扭转其错误认知,还可能因过度惩罚致其走上绝路。另一方面,梁某在线上调解时主动提到,蒋某在销售过程中曾赠予其土特产等赠品,原本强硬的态度在听到蒋某主动承认错误后亦有所软化,可见双方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于是,陈法官组织蒋某和梁某在龙门法庭开展面对面调解。
调解结果:承办法官从情理法三个方面释法说理,向蒋某释明售卖“三无产品”的违法本质,并依据《民法典》第六条,建议梁某在法定赔偿基础上适当调整诉请,最终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蒋某当场退还4000元货款,并支付3000元赔偿金;梁某考虑到蒋某的悔过态度,主动放弃“假一赔十”诉求。
在直播带货、微商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许多消费者选择通过“朋友圈”购物。然而,微商销售的产品往往货源不明,经过多次转手和再包装,对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微商经营门槛低,许多个体微商缺乏合法经营的法律知识,成为了在法律边缘跳舞的“灰色群体”。
法律明确规定,销售者必须对产品来源和质量负责,在经营涉及食品、保健品等特殊商品时,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保证标签合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假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更是要求“假一赔十”。消费者在选择通过“朋友圈”购物时,若遇“三无产品”,需保存交易凭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无需造成实际损害即能维权。微商群体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产品查验义务,不得以“不知情”逃避责任。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