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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版权战:从中国司法突破到全球立法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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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版权战:从中国司法突破到全球立法博弈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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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m.sohu.com/a/868764764_120685946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enerated Content, AIGC)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从文本对话到图像、音乐生成,广泛应用催生了大量新的作品形态。然而,由于传统著作权法以"人为创作"为核心,AIGC引发了作品版权归属和使用授权方面的争议。例如,一方面用户利用生成式AI创作出独特内容并主张权利,另一方面AI模型的开发者或原始素材权利人可能提出竞争性的权利主张。国际上关于AIGC版权的实践尚不统一,围绕作品独创性、作者资格和侵权认定的法律讨论愈发激烈。在此背景下,本文由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章虎律师及团队撰写,结合中国及国际司法实践,通过典型案例深入分析AIGC作品的权属认定问题,并探讨学术观点和未来立法走向。

一、我国司法实践的核心裁判逻辑

独创性判断:“人类智力投入”为核心

在AIGC版权争议中,独创性是判断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要素。我国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独创性应体现为人类智力投入的成果,而非机器自动产出的结果。例如,在“AI绘画第一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虽然AI绘画作品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但其生成过程主要依赖于算法和数据,缺乏人类的创造性劳动,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作者资格认定:人类主体性原则

作者资格的认定是AIGC版权争议中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必须是自然人或法人,而AI作为一种技术工具,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因此,在AIGC作品的权属认定中,法院通常将重点放在人类创作者的贡献上。例如,在“AI写作第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AI参与了文章的生成过程,但最终的编辑和发布是由人类完成的,因此认定人类为作者。

侵权认定: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

在AIGC侵权纠纷中,法院通常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进行判断。即不仅要证明被诉作品与权利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相似,还要证明被告有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性。例如,在“AI音乐侵权案”中,法院认为,虽然AI生成的音乐与权利音乐在旋律和节奏上存在相似之处,但原告未能证明被告有接触权利音乐的可能性,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国际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

美国:以实用主义为导向

在美国,AIGC版权问题主要通过司法判例来解决。美国版权局明确表示,只有人类创作的作品才能获得版权保护。但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往往采取更为灵活的态度。例如,在“AI绘画第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AI参与了绘画过程,但人类艺术家的创意和选择是决定性的,因此认定作品享有版权。

欧盟:以保护创新为导向

欧盟在AIGC版权问题上采取了更为积极的态度。2019年,欧盟议会通过了《人工智能民事责任指令》,明确提出AI生成的作品可以享有版权保护。但同时,该指令也强调了人类在创作过程中的作用,要求AI生成的作品必须体现人类的创造性劳动。

日本:以平衡保护为导向

日本在AIGC版权问题上采取了平衡保护的策略。一方面,日本版权法明确规定,只有人类创作的作品才能获得版权保护;另一方面,日本也在积极探索AI生成作品的保护机制。例如,日本知识产权局正在研究将AI生成的作品纳入“计算机生成作品”的保护范围。

三、学术观点与未来立法走向

学术观点

学术界对AIGC版权问题存在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AIGC作品应享有版权保护,以激励创新和创作。另一种观点则认为,AIGC作品不应享有版权保护,因为其缺乏人类的创造性劳动。此外,还有学者提出了“机器创作作品”的概念,主张为AI生成的作品设立专门的保护制度。

未来立法走向

随着AIGC技术的快速发展,各国都在积极探索AIGC版权问题的立法解决方案。例如,美国正在考虑修改《版权法》,明确AI生成作品的版权归属;欧盟也在研究制定专门的AI版权保护制度;日本则在探索将AI生成作品纳入现有版权保护体系的可能性。

我国也在积极应对AIGC版权问题。2024年,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AIGC作品的版权保护。同时,我国也在积极探索AIGC版权保护的立法方案,预计将在未来几年内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原文来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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