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食品生产领域,“安全”是消费者的最基本需求。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产品中添加有害成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近日,农安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谷某、李某明自行购买原料和设备生产减肥产品过程中,在明知“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情况下仍进行添加,并在网上售卖,销售金额约10万余元。
2022年12月,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找到谷某、李某明,在没有向对方索要减肥产品的合格、批号、许可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进购二被告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获利金额约1.1万余元。
什么是“西布曲明”
“西布曲明”作为一种中枢神经抑制药物,服用会后使人饱胀感增强,食欲下降,但因其副作用大,会造成心率加快,血压增高等不良反应,严重会导致死亡,2010年起该药已被国家列为禁用,属于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和使用的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李某明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王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被告人虽有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的情形,但因其只顾一己私利,在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无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亦应受到法律的惩戒。
农安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依法对谷某、李某明均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王某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无小事,保障食品安全责任重大,生产销售含有禁用成分的食品,不仅侵害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破坏市场秩序,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相关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务必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树立守法经营的法治理念。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注意查看产品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投诉举报。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