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插队惹的祸
都是插队惹的祸
近日,广东肇庆德庆县人民法院办结了一宗因插队引发的纠纷案件。这起案件不仅涉及简单的身体伤害赔偿,更引发了对公共秩序和法律意识的深刻思考。
案情回顾
徐某在德庆县某加油站加完油后,在智能洗车设备后方等候洗车。排队时,陈某直接驶入徐某的前面。徐某便下车,来到陈某的车门旁,提醒其排队洗车。但陈某视若无睹,双方发生争执。陈某更是快速打开车门,导致徐某左手受伤。
前面的车洗车完毕后,陈某启动车辆,准备驶入洗车卡口,徐某站到陈某的车和洗车设备之间,阻止陈某继续往前。然而陈某并没有停车,故意将车辆向前挪动,三次碰到徐某身上。
随后,徐某报警并到医院接受治疗,医院诊断徐某左手擦伤,身体浅表挫伤。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徐某要求陈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其医疗费和精神损失共500元。陈某不接受该和解方案,徐某便把陈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
陈某违反“先来后到”排队洗车的公共秩序,经对方提示后仍然企图强行插队,陈某随意打开车门造成徐某身体损伤,已侵害了徐某的身体权和健康权。特别是当徐某站在洗车设备前阻止陈某 “插队”行为时,陈某明知驾驶机动车碰撞徐某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然驾驶其车辆多次蹭碰徐某,该行为存在主观恶意,侵犯了徐某的人格权和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陈某故意驾驶机动车碰撞他人身体,是罔顾他人生命安全的危险行为,虽未造成徐某的人身重大损伤,但已导致徐某产生极大的心理恐慌,已对徐某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法院经一审、二审审理,依法判决陈某向徐某书面赔礼道歉,并向徐某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共1181.18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已向徐某致信道歉,并支付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公共秩序是社会运行的基石,它要求每个公民在公共生活中遵守规则,尊重他人权益。陈某在加油站插队,又在争执中打开车门导致徐某受伤,以及故意驾驶车辆碰撞徐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先来后到”的基本公共秩序,也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
插队行为容易引发争吵和冲突,还可能导致人群拥挤,增加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如踩踏、摔倒等,对人们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遵守公共秩序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
当大家遇到不文明行为时,也要通过理性和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避免情绪化行为,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德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