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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咬断脚趾维权难?看法官如何抽茧剥丝办案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被狗咬断脚趾维权难?看法官如何抽茧剥丝办案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938477

2024年11月,河南禹州发生一起狗咬伤人案件。一位69岁的大妈在骑三轮车途中被一条拴着的狗咬伤,导致脚趾几乎被咬断并构成十级伤残。由于狗的主人拒不承认,案件一度陷入僵局。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齐克功通过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最终判定狗的主人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家住禹州69岁的闫大妈骑三轮车去理疗店做理疗,途经某街道路口时,为躲避对向车辆,闫大妈下车停在路边一场院大门口,突然一条被狗链拴着的狗从铁大门下面的空隙窜出来,上来就咬住闫大妈的右脚。闫大妈一时惊恐万分、疼痛难忍,赶忙用左脚猛踢狗,同时在一旁路人大声吆喝的帮助下,终于把狗踢开。

这时她发现自己的右脚小指脚趾几乎被狗咬掉,仅剩脚筋连着,鞋子也被咬破,画面惨不忍睹。闫大妈随即拨打120被急救车辆送至医院救治。后经鉴定,闫大妈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但在维权时却遇到难题,咬伤闫大妈的狗“无人认领”。经了解,事发时拴狗的场院系某社区的一处荒地,但该社区工作人员称狗并非社区所养,而是荒院紧邻路边某店老板所养。该店后门能直通荒院拴狗处,但店老板夫妇否认狗是其所养。

2024年11月25日,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由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被告店老板夫妇仍坚决否认案涉咬人的狗是其二人所养,并称荒院里经常有许多野狗。

为查明案涉狗的主人认定问题,民二庭副庭长齐克功前往事发现场勘验。经现场勘验,发现拴狗处的大门紧邻被告店面,且店后门直通后院拴狗处,大门虽上锁但两边及下面均有较大空隙。虽然沿街有十几家商户,但仅有案涉店面后门能直通拴狗的大门处,多人均指认案涉咬人的狗就是该店老板所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接处警记录及医院病历等证据能够证明在事发地点被狗咬伤的事实。根据庭审及实地现场勘验情况,能够证实事发时二被告经营店面后门能直通荒院,荒院北大门拴的狗就是二被告养的狗。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较为完整,可以形成证据链,再结合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以及法院调查的情况,能够证明咬伤原告的狗为二被告所养,二被告应当为案涉狗只的饲养人、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被告某店面夫妇作为案涉狗的饲养人,虽将狗用铁链拴着,但铁链过长,狗可通过铁门下面的空隙自由窜出,对过往行人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管理上存在疏漏,导致狗从铁门下面窜出将骑车避让对头车辆并停在大门处的原告咬伤。二被告对原告被狗咬伤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狗不是其饲养,且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被狗咬伤过程中存在主动挑逗、投打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形。结合案情及双方在事故中过错责任,法院认为二被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法院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闫某的全部损失五万余元。

案件判决后,法官齐克功继续督促二被告履行判决,并向二被告申明利弊、释法明理。最终原被告于2025年1月7日达成和解,二被告当场一次性给付闫大妈相应赔偿款。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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