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是否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是否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车辆维修费用后,是否可以向事故责任方追偿?一起真实的交通事故案例,为我们揭示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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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警示再强调
驾车切记要专心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日,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与张某未就车辆损失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便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出具索赔权转让书,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修理厂支付了李某车辆维修费用。原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向被告张某主张赔偿,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受理案件后,办案团队在严格审核原告某保险公司的证据的前提下,开展了调解工作。调解中,办案人员向张某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相关规定,被告张某表示事故发生时自己的车辆也投保了交强险,并且保险公司已将交强险内财产损失2000元支付李某,办案人员在和李某核实后,将该2000元在原告主张的款项中予以扣减,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张某将剩余款项当场支付原告。
法官说法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是一起保险公司赔付车辆修理费后提起的代位求偿权纠纷,原告某保险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案外人李某的车辆修理费,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而张某作为事故的责任方,应依法支付相应修车款项。
同时还需注意,实践中原、被告双方对车辆维修费用往往争议较大,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保险公司作为原告对事故损失程度负担举证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致使车辆损失程度无法确定,应当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文原文来自端氏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