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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当“夫妻共同财产”遇上执行程序,可以被执行吗?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说法 | 当“夫妻共同财产”遇上执行程序,可以被执行吗?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738456

当夫妻一方成为债务人时,其配偶名下的房产是否可以被法院执行?这是一个在法律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详细解释了夫妻共同财产在执行程序中的处理方式,并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说明。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合同纠纷一案,胡某向临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王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徐某名下的房产系婚后购买,法院便依法裁定查封了该房产。

然而,被执行人配偶徐某认为,丈夫与他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发生在购房之后,与自己无关、无义务代偿,遂提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请法院解除对自己名下房屋的查封。

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王某、徐某婚后购买,虽然购买时登记在徐某名下,但是房屋取得时间在王某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案涉房产应系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徐某享有案涉房产共有部分份额的民事权益,在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拍卖款中保留共有人应有的财产份额情况下,法院继续执行案涉房屋,没有损害房屋共有人徐某的合法权益。

故徐某要求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其共有性质,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查封,同时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因此,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首先应督促、协助另一半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积极与债权人协商通过以其他财产,或分期履行等方式履行债务,前两种方式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执行实施机构申请,在房产被处置变价后,保留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有份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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