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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数据驱动在塑造国际贸易新格局中的积极作用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充分发挥数据驱动在塑造国际贸易新格局中的积极作用

引用
新浪网
1.
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5-01-03/doc-inecsvuv4745696.shtml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已成为国际贸易新格局的核心牵引。数字贸易通过虚拟集聚效应,可以突破时空限制改变传统产业集聚形态,推动全球价值链、产业链的重组变革。大力发展数字贸易对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链价值链向高端攀升以及突破战略围堵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数字贸易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从全球来看,随着数字产业的发展及相关技术的不断变革,数字贸易已逐渐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和重塑全球贸易格局的关键力量。根据商务部《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4》,2019~2023年,全球数字化交付服务出口年均增速达10.8%,高出同期服务出口增速4.9个百分点。新冠疫情之后,数字贸易加速发展,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数据,2021年全球数字服务出口额达到3.17万亿美元,较2019年增长约14%,占服务贸易总额的63.6%;网上零售额占全球零售总额的比值也从2019年的16%快速提升到2020年的19%。

数字贸易的特点及其面临的挑战

由于数字贸易天然继承数据的复杂性,数据跨境监管成为一大难题。过去国际经贸规则和协议主要聚焦关税、进出口许可、技术壁垒等货物准入国境的“边境措施”(at-the-border)。进入21世纪,国际贸易的形式已经从20世纪的“一国生产、一国销售”转变为“世界生产、全球销售”的价值链贸易。这一转变使得服务、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政策等“边界后措施”的规制协调成为贸易谈判与协定的重要内容,即通过规范化、标准化不同缔约国的“边境后管理”,来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及推动产业经济全球化。

而在这一时期快速发展的数字贸易,对国际贸易“边界后措施”的一体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较于传统贸易,数字贸易更为复杂,其天然继承了数据的虚拟性、易复制性、时效性、非消耗性、非排他性、非稀缺性等属性,对数字贸易领域的规则和监管体系带来更大挑战。虽然数字化的产品订购和交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传统贸易中距离、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等壁垒的影响,但也带来了数字产品的市场准入、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数字鸿沟、数字壁垒等新的问题。随着相关产业和技术的发展,这些问题日益突出并逐渐成为国际贸易新规则制定过程中各国博弈的核心议题。

不同经济体之间存在明显的数字壁垒与数字鸿沟

当前,全球互联程度空前加强,新兴经济体在全球贸易流动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贸易出口额也在不断创造新的纪录。随着数字贸易的发展,全球数据互联互通变得更加密切,近年来,全球国际互联网带宽年增长率保持在30%左右,截至2021年国际宽带带宽总值已达786Tb/s。同时,数字平台正在深刻改变经济结构,推动跨境商业的发展并加速国际互动与交易。

然而,虽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到全球数字贸易中,但不同国家在技术、数字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差异不断扩大,正在加速数字壁垒、数字鸿沟的形成。一方面,发达国家希望维持其技术和市场优势,在相关领域尤其是硬件和市场准入领域形成了鲜明的数字壁垒;另一方面,数字鸿沟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之间数字经济协作、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等领域的重要障碍,不利于区域数字贸易市场的形成。数据鸿沟的扩大还进一步加剧了弱势国家的不利局面,数字技术、数据贸易强势地区能够利用平台经济完全掌控本地市场,进而威胁弱势国家经济参与者的直接利益。这也使得不同国家对数字贸易发展的诉求和利益出现分歧,成为推动数字贸易发展的直接障碍。

以中国-东盟自贸区为例,作为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贸区,成员国内部在数字技术、数字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差异仍然巨大。根据世界银行《2023年数字化发展与趋势报告》的数据,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中互联网使用率尚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国家还有老挝(62%)、柬埔寨(60%)、菲律宾(53%)、缅甸(44%)等。

通向数字全球化的规则博弈

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其中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跨国企业扮演着关键角色。作为全球贸易规则的主要制定者,世贸组织在数字贸易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世贸组织发布的电子商务的工作计划和联合声明倡议为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提供了重要平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则通过其数字经济政策框架为成员国提供政策指导。

当前,传统经贸规则已不能很好地适用于现代数字经济领域,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仍未取得进展,而现有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又缺乏对现代数字贸易中一些关键问题的界定。在当下的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中,一些发达国家倾向于推动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和知识产权保护,而发展中国家则更关注数字主权和发展空间,力图保护本国经济利益。

在规则博弈中,各国政府和跨国企业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影响力不容忽视。例如,美国、欧盟和中国等主要经济体在数据流动、隐私保护和市场准入等问题上的立场直接影响着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走向。而数字平台巨头在全球数字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使其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形成中发挥着深远影响,如欧美主要国家在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中的立场,与其本国的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利益息息相关。

在数字贸易发展进入第三阶段的背景下,数据不再是附属品,而是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数字贸易平台的虚拟集聚效应凸显,已经成为未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变革的关键牵引。发达国家和部分区域贸易谈判已经率先就数据跨境监管等议题开始实践,但一些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数字贸易规则与数据监管方面仍然存在空白。因此,协调不同国家在数据跨境流通、监管领域的利益与分歧,推动全球数字贸易谈判,不仅是当下数字贸易所面对的核心议题,也是确保数字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探索美欧之外的数据跨境监管模式

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路径之争的背后是各国在数字鸿沟、网络安全、消费者保护、市场竞争等领域的利益冲突,对国际贸易格局重塑、价值链变革的发展方向有着重要影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无法避免要在各个国家模式之间持续博弈,在促进创新、保护权益和确保安全之间寻求平衡。数据安全、跨境流通、隐私保护、源代码保护等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既具有经济目的也具有战略价值。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建立,关系到我国未来国际贸易、产业格局和国家战略的各个方面。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对标国际数字贸易前沿实践,积极与各类国际组织、区域实体开展合作,更好地保护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数字贸易领域的核心利益,探索美欧之外的第三条路径。

为更好推动数字贸易向纵深发展,秉持互利共赢的原则,我国已基于数据主权、数据要素、数据知识产权等一系列理念,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数据主权理论为基础、主张数据规范流通要兼顾数据安全”的跨境数据流通治理法规框架,以服务数字贸易的发展。但在实践中,还需要从加快数字贸易相关谈判、支持跨国学术研究两个方面,增强我国在数据跨境监管模式上的国际影响力和互通性。

推进数字贸易区域市场的相关谈判。与欧美发达国家的数据跨境治理路线相比,我国以数据主权理论为核心的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立场,有助于构建兼顾各国利益、缩小数字鸿沟的发展中国家数字贸易发展方案。但在现有实践中,尚缺乏明确的蓝图规划和实践范例,数据主权路径下的数据域外管辖的影响力较弱,利用虚拟集聚效应打造全球产业链的成果尚不明显,这要求我国进一步加大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力度。作为发展中国家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贸区已经积累了丰硕的经济贸易合作成果,为此需进一步推动数字贸易规则框架与数据流动监管体系的落地实践。这将进一步密切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间的数字贸易合作,推动区域产业链在数字贸易交流中重塑,提高整个区域产业链在全球的核心竞争力,也有助于为发展中国家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方面争夺更多话语权,从而更好地保护发展中国家数字贸易平台与企业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加强与东盟国家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合作也有利于破解美国所谓“印太战略”对我国的围堵。虚拟集聚效应可以使中国数字贸易企业更好地利用海外产业链,避开美国的战略围堵、规避潜在的贸易摩擦威胁。因此,应尽快推动中国-东盟自贸区在数字贸易领域的规则谈判,合作建立符合数据主权理念要求的跨境数据流通体系,这不仅关系到数字贸易发展空间,也关系到我国的战略安全。

鼓励围绕数字贸易与数据跨境流通规则、法律框架方面的跨国学术研究。作为当下经济全球化的定海神针,跨境合作刻在数字贸易的基因之中,跨境规则的制定同样也离不开跨境合作。而发展中国家复杂多样的数字经济发展现状、社会文化背景、法律监管体系差异,也需要学术界及其他多方主体跨境协作、集思广益来推动解决。因此,应该进一步鼓励我国高校与国外高校加强合作,围绕数字贸易规则与跨境数据流通监管体系、数字贸易企业出海、数据知识产权与数据资产、数据金融(支持跨境协作、虚拟集聚、价值链重构)等主题,开展联合研讨与深入研究。这一方面能够有效服务于我国政策制定、企业发展、贸易谈判等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升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理念的国际影响力,鼓励更多的个人和相关机构参与到新型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构建的探索中,进一步增强我国的学术话语权。

在利用新兴技术方面,也需要进一步鼓励国内外企业与高校开展不同层级的协同研究,围绕跨境数据监管和数字贸易治理的技术与解决方案展开探索,提升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数字治理体系的兼容性与互操作性。例如,可考虑出台专项研究支持基金,鼓励东南亚国家的高校和企业与国内高校、企业合作,探索利用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构建分布式的数据跨境流通结算机制,并选择某一细分行业开展试点。此类跨境前沿探索项目不仅能够为跨境数据监管模式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还可有效消解其他国家对我国技术路线与方案的疑虑,实现跨境数据监管体系在发展中国家间的共建共享,进一步提升我国相关方案和理念的国际影响力。

结语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逆全球化和全球化成为并行不悖的时代旋律。面对全球供应链重构、贸易格局变革的挑战和机遇,我国应该进一步强化在数字贸易领域的优势,优化贸易结构、提升服务贸易占比,引导企业利用数字贸易虚拟集聚效应拓展全球产业链,推动数字贸易平台布局形成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全球化价值链。

同时,在国际治理合作、跨境数据流通监管等薄弱领域,我国也需要推动相关贸易谈判、加强协作,主动突破战略围堵,探索建立区域数字贸易市场体系、区域数据跨境流动体系,为培育新质生产力、进一步释放数据要素潜力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交流创新格局。探索美欧方案之外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数字贸易市场发展之路,将极大增强中国数字贸易产业链在全球视野下的虚拟集聚能力,突破时空局限整合产业链、重构价值链。因此,加快贸易谈判、支持跨境协作与研究,对于进一步强化我国在数据驱动的全球贸易格局和价值链变革中的优势,以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局势中保持主动,具有突出的战略重要性与现实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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