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投保的商业保险,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用于清偿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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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投保的商业保险,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用于清偿债务吗?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450790
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其名下的商业保险是否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用于清偿债务?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详细阐述了法院的裁定过程和法律依据,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引用和解释。
(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张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刘某应当向张某支付货款9000元。后因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经网络查控,发现刘某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累计缴纳保费24074元,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张某遂申请法院执行上述保险用于清偿债务。
法院裁定
沂南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刘某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案涉“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并缴纳了保费24074元。在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种财产权,仍归属于刘某,可以作为本案的执行标的。法院遂依法提取了上述保险的现金价值7060元用于清偿张某的债务。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保险产品成为大众转嫁风险、投资理财的重要手段。部分保险产品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的功能,对于此类保险产品,在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提取其现金价值用于清偿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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