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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谋:机器人伦理学的定位、框架与方法论问题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刘永谋:机器人伦理学的定位、框架与方法论问题

引用
腾讯
1.
https://new.qq.com/rain/a/20241113A06WFE00

《机器人伦理学导引》是希腊教授创作的机器人伦理学教材,将机器人伦理学、应用伦理学均视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来对待,在此基础上构建出机器人伦理学的框架体系。本文对这一框架体系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机器人伦理学导引》一书的框架体系如下:

前言
第1章本书的初步概念及纲要
第2章伦理学:基本原理
第3章人工智能
第4章机器人世界
第5章机器人伦理学:应用伦理学的分支
第6章医用机器人伦理学
第7章助力机器人伦理学
第8章社会化机器人伦理学
第9章战争机器人伦理学
第10章日本的机器人伦理学、文化间际问题和立法问题
第11章机器人伦理学补充问题
第12章心智机器人

上述框架有几个特色:

第一,有意分成理论基础和实践问题两大块。这是一种很好的思路。问题是:机器人伦理学的理论基础是跨学科的,不能仅仅包括伦理学和工程学两部分。而且,最后一章讲的是机器人的AI化,应该在机器人技术基础中讲,现在这样放到最后很奇怪。

第二,实践问题部分按照机器人功能性类别来划分,我很赞同。不过,这个功能性分类不太赞同:1)首先工业机器人要单独成一类。作者在13、14页提到工业机器人伦理学问题,将之归结为训练和教育、失业率、工作条件的质量三类问题,但后来却没有单独讨论工业机器人伦理。2)助力机器人单独拿出来,似乎有些不妥。它实际属于康复机器人,可以归为医疗与养老机器人。3)第11章补充讨论了自动驾驶汽车、赛博格(这本书翻译为电子人)和隐私问题,完全可以将自动驾驶汽车/交通机器人和赛博格单独作为机器人的功能性类别,单章进行讨论。至于隐私,没有必要进行放在这一部分讨论,而可以放在理论基础中“机器人伦理学的主要问题”中讨论。

第三,第10章是很好的一章,提醒大家注意不同国家、社会和文化中的机器人伦理学是有差别的,甚至还很明显。任何机器人伦理学都是地方化/在地化,不可忽视这一点,盲目照搬西方机器人伦理学。但是,在体系上,我觉得这部分内容应该作为机器人伦理学研究方法出现在导论中。机器人伦理学研究方法的内容至少包括:1)问题学的跨学科研究方法;2)普遍化与地方化研究方法(要重点谈谈中国语境问题);3)规范化和经验化相结合的研究方法;4)兼顾批判性和建设性的研究方法。

第四,没有专门讨论机器人权利问题。虽然我对这个问题不感冒,但既有的机器人伦理学一般将之视为重要的问题,应该单列一章。

在我看来,机器人伦理学的理论基础问题应该包括:1)机器人伦理学的产生、定位、主旨和特点;2)主要研究问题;3)主要研究方法;4)AI与机器人学的基础知识;5)其他背景知识,涉及材料学、工程学、哲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管理学和文化研究等学科。

机器人伦理学为什么会单列出来?它为什么不能在应用伦理学或科技伦理学框架下讨论呢?因为人们认为机器人非常特殊,这种特殊性至少有3个原因:1)目前机器人爆炸,不再仅仅停留于工业场所,而是要深入到当代生活的各个领域。“机器人爆炸”即将发生,必须专门讨论。更重要的2个原因均与AI拟人化有关:2)由于近年来的AI爆发,机器人开始AI化或智能化,与一般机器差别巨大,传统机器人伦理学思考智能机器存在问题。显然,AI初衷是用机器模拟人类智能,AI机器人在思想上开始拟人,不再仅仅是人形的问题。3)人类容易将机器人拟人化,尤其是老人和小孩,即使面对的可能是动物形状的机器人,而其他科技产品没有这个问题,这正是机器人伦理学从科技伦理中分化出来的根本性原因之一。

总之,回答“机器人何以可能”的问题,不能局限在思考机器人的伦理相关性问题上。实际上,人类世界万事万物均伦理相关,因为人从根本上是伦理的动物。

至于将机器人伦理学视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我是非常不赞同的。整个应用伦理学都不应该视为伦理学的分支,而应该视为整个哲学的应用学科。关于这个问题,之前的帖子中我专门谈过,这里不再赘述。这里强调一点,机器人伦理学不是某种伦理警示学或伦理批判学。对此,《机器人伦理学导引》是这么说的:

机器人伦理学是一种伦理学,旨在激励机器人的道德设计、发展和运用,尤其是智能/自主机器人。机器人伦理学提出的基本问题是:机器人的双重使用(机器人可被正确使用,亦可被错误使用)、机器人的拟人化、人-机器人共生的人类化、缩小社会-技术差距、机器人技术对财富和权力公平分配的影响等。

一般说来,机器人研究范围的伦理学,其核心关注必定是:警示机器人(尤其是自主机器人)设计、实施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负面影响。这意味着,在现实生活中,机器人伦理学应该提供道德工具,驱使并鼓励社会和个人,防止滥用机器人的技术成果反对人类。

显然,这两段话不太一致:前者说激励机器人发展,后者说核心是警示机器人负面影响。对此,我认为,必须同时关注机器人“伦理软着陆”和防止机器人滥用。理论上说,两者并不矛盾,但前者更为重要,或者说后者为前者服务,这决定了机器人伦理学往往要提供某个问题的操作性伦理解决方案。因此,对于机器人工程师的工程伦理和职业伦理教育就很重要,因而这部分内容不能被机器人伦理学遗失。这也是《机器人伦理学导引》框架中缺失的部分,是机器人伦理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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